家住江西南昌的谢女士最近感觉很困惑,因为最近一段时间里,她早上洗好的内衣内裤搭在阳台后,到了晚上自己下班回家时就会不翼而飞。
一开始谢女士以为是这几天风比较大,自己也没有固定好,所以被风吹走了。
但重新买了个专门晾内裤的设备后依旧还是会经常丢失内裤。
而在一次回家后她发现自己家的客厅地板上居然有人的鞋印,这个情况把谢女士吓了一跳。
主要是她一直一个人居住,自己的房门钥匙也是只有一把,平时自己都随身携带,怎么可能家里会有人进入呢?
再加上近期反常的内衣内裤丢失情况,谢女士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后发现谢女士家的房门并没有被撬动的痕迹,而不法分子只能是从阳台的窗户上进入的。
但想查阅相关的监控视频后却发现谢女士居住的是老式小区,监控覆盖范围小,根本无法看到谢女士家阳台窗户的情况。
加上除了一些内裤外,谢女士家的贵重物品并没有丢失。
民警只得帮谢女士加固了阳台的窗户,并告诉她以后要注意关窗,然后就回派出所了。
从那以后谢女士就把阳台的窗户锁住了,说来也怪,从那以后她再也没有丢失内裤了。
可后来的一天,谢女士发现家里被人塞了一张纸条,她拿起纸条一看,瞬间气得脸都红了。
只见上面写着一些污言秽语,并称谢女士平时在人前穿的那么保守,原来里面穿的那么骚。
还说谢女士把窗户锁住了,是不是在里面养男人了?
谢女士忍住撕掉纸条的冲动,然后报了警,民警调阅了谢女士家门口的监控,发现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将纸条塞进谢女士家里的。
这个小伙不是别人,正是谢女士的邻居王某。
警方紧急将王某抓获,面对审讯,王某承认了是自己所为,并称自己偷的几个内裤并不值钱,无法达到立案标准,要求警方将自己释放。
但警方直接以盗窃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最后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律分析这个案件特别的奇葩,一个心理扭曲之人以偷窃他人内裤为乐,最终被法律惩罚。
案例看着大快人心,其中蕴含的一些法律知识也值得我们去了解学习。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关于盗窃罪,一般会有立案标准,根据犯罪行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既遂数额也有不同。
但一般来说依旧在两千元附近,而几条内裤明显不满足这一标准。
首先法院认定王某的盗窃罪成立,那么在本案中,为何最终王某会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王某虽然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其声称自己偷窃的内裤不值钱,犯罪数额较低,并不构成盗窃罪。
其实王某的观念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区,王某认为自己盗窃所得金额较低,不会被法律所制裁,所以肆意妄为。
但立法者也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在对于盗窃罪进行立法时规定了一些不满足立案数额但依旧可以构成盗窃的情形。
这些情形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考虑两千元既遂数额的要求或者是可以降低既遂数额。
而王某的行为正是属于入户盗窃和多次盗窃,在这种行为下,虽然王某盗窃的数额较低,但是依旧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
所以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王某因为自己的行为终究是付出了法律责任。
而王某写小纸条的行为,构不构成对于谢女士的性骚扰呢?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王某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接触谢女士,但是性骚扰不止有行为性骚扰,还有言语性骚扰、环境性骚扰等。
王某用言语对谢女士进行性骚扰,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十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针对男性被性骚扰的立法保护,在实务中出现的一些女性针对男性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性骚扰。
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早日正式问题,使得立法更加完善。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一些启示,有时候不要以传统的思维去看待法律问题,然后就进行违法犯罪。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被法律制裁的时候再哭就来不及了。
大家对于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吗?欢迎来评论区一起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