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把车停在自家车位上,出差回来后,发现车子竟然凭空消失了。最后,经过一番调查,才得知自己的车子被物业给清理了。
男子薛某和哥哥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房子,两家住的很近,既是兄弟又是近邻,彼此之间能够互相照应。
薛某的哥哥买了一个子母车位,登记在自己名下。薛某的车子小,也经常不开,为了省钱,就把车子经常停在哥哥的车位里面,也不耽误哥哥出行。薛某哥哥也没计较,就让弟弟一直停着,但是哥哥的车子一直停在外面,也不影响出行。
这天,公司安排薛某去出差了,这次出差时间有点长,薛某一走就是一个月。
然而,一个月出差回来后,薛某去车位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车子竟然消失了。薛某非常纳闷,自己停在自家车位上,也不影响交通,怎么车子就不见了呢?自己的车子不是新车,也不是豪车,谁会偷走呢?
于是,薛某先去找自己的哥哥询问。哥哥表示,自己一直没注意,车子啥时候不在的都不知道。
薛某感觉很奇怪,于是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民警到来后,了解了情况以后,就对附近的监控进行查询。经过几天的努力,民警发现,原来是物业公司叫拖车把薛某的车子给拖走了。
民警和薛某来到物业,询问为什么拖走车子。物业看到民警到来,赶紧推卸责任,表示:物业公司和某再生资源公司有协议,让该公司帮忙清理乱停乱放的车辆,并进行保管,他们的工作都是严格按照流程来的。至于薛某的车子,得问问拖车司机,物业对此也不清楚。
然而,找到该司机以后,司机表示:当初物业让把僵尸车统一清理掉,并进行拆解回收,薛某的车已经拆解处理,共获得3000元。这事也是按照物业和回收公司的指示干的,不是司机个人意思。
原来,薛某的车因为很少开,一直停在车位上,物业经过核对,发现薛某登记的行驶证信息和所停车位信息不一致,而且霸占别人车位1年多以上,所以被物业公司当作僵尸车。而且,物业公司清理前还对该车贴了告示,但是薛某出差并没有看到。
那么,薛某的车子到底该找谁?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车子被误清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薛某的车子因为长期不动,而停靠在哥哥的车位里,被物业误以为是僵尸车,霸占了别人的车位,所以对其进行了清理。虽然是一场误会,但是,误会也是过错,所以物业公司无论如何都是免不了侵权责任的。
当然,本案中,薛某的车子和车位信息不符,也没有看到物业贴的告示,所以,薛某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大部分赔偿责任肯定在物业公司,薛某承担一小部分。
2、物业要求让薛某找拖车司机理赔,合适吗?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薛某的车子被清理掉,虽然是拖车司机执行的,但是拖车司机也是按照物业和回收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拖车司机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侵权责任也应该是回收公司的和物业公司的责任。所以,归根结底,还是物业公司的过错。
3、那么,物业公司应该怎么赔偿呢?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虽然拖车司机把薛某的车子拆解回收得到3000元,物业公司不能按照得到的3000元对薛某进行赔偿。而是应该按照薛某车子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种计算下来,肯定不止3000元。
4、物业公司虽然清理了薛某的车子,但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中,物业公司知道薛某的车子经常不动,而且车子和车位信息不一致,也符合物业公司清理僵尸车的依据,很容易让公司发生误解。而且物业公司也贴了告示,但是薛某出差没有看到,所以物业公司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只有民事责任。
目前,薛某车辆的赔偿还在进一步协商中,让我们期待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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