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居住权制度再度引发热议。法律允许公民以设立遗嘱的形式,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遗嘱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
通常,如果以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那么,如果以遗嘱设立居住权,又有哪些形式可供选择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既包括自书、代书、打印等书面形式的遗嘱,又包括非书面形式的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
如果选择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因上述遗嘱均为书面形式,具有严格的书写要求,若遇争议,法院可直接对书面遗嘱进行审查。
而口头遗嘱缺乏实质载体,真实性较难判断,若必须通过口头遗嘱设立居住权,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处于生命垂危或者遭遇重大意外等紧急情形;二是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还需及时变更遗嘱形式。
此外,以遗赠设立的居住权,如果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约定义务,也可能会丧失相应权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市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时,首先要厘清房屋中是否存在他人的权属份额,避免因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而导致居住权未能设立。并且,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清晰、准确地表达设立居住权的意愿,包括明确房屋的坐落、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设立居住权的原因、居住权的期限等,避免因遗嘱形式不合法或遗嘱内容含糊、歧义而引发后续争端。
另外,居住权人要注意及时办理登记。虽然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但遗嘱属于私文书证,一般情况下,遗嘱内容仅有遗嘱所涉人员知悉,外部人员无从知晓,且所有权与居住权分别指向不同个体,故因遗嘱获得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权利人应当在遗嘱生效后,及时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权利登记,以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房屋所有权交易秩序。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