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经典经典代表,吸收了前朝的经验,同时又影响了之后的朝代,唐朝的起诉制度已经相当的完备了,对诉讼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唐朝的诉讼制度体系结合了儒家仁的思想,将儒家思想引入了法律之中强调礼治,注重等级制度,对于妇孺、老弱、病残者给予一定的从轻处理。唐朝的法律维持了社会的安定,打击了违反犯罪行为使得百姓们可以安心的进行生产。
唐朝是封建王朝的盛世阶段,封建法律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唐朝的君主吸取了隋亡之鉴,减少百姓的负担,维持社会秩序,使百姓可以安心生产。唐朝的律法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唐律中诉讼条例占据了很大的一部分,使得百姓们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唐朝的诉讼者分类在古代的时候没有诉讼的称谓,而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诉冤情向官府申请处理纠纷,一般统称为“告”,百姓们向官府申请仲裁解决自己的纠纷。而官员们对于案件的追查则称为“劾”。
受害一方向官府告发
自己或者是亲属利益受到侵犯而向官府控告,在唐朝的法律中规定“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这表明了百姓对于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利控告,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对于犯罪行为没有揭发而隐匿,也会被追究责任。
还规定了强盗、贼人侵犯时,受到侵犯的民众或者是邻居应该立即向官府控告,如果“家人、同伍单弱”则由附近的邻居向官府告发,假如拖延了一天就要受到“杖六十”的处罚。由此可见,在唐朝时就规定了民众对犯罪行为要积极的检举、揭发,否则就要受到处分。
施害者自首
这在汉朝的的时候被称为自告,从魏晋的时候便成为了自首。在唐朝的法律中规定犯人自首的话可以减轻处罚,但是规定是在官府没有发现案件之前才算有用。
对于犯人身兼数罪的,只减轻其自首的罪责,其它的则不减轻,对于犯人主动交代的犯罪行为适当的给予减免罪责。
其他人告发
和案件没有关系的人揭发案件,被称为举高。秦国的法律就规定了民众要揭发犯罪行为,否则就要受到处罚“不告者,腰斩”,对于主动揭发罪行的民众给予奖赏“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对于包庇罪犯的人进行处罚“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唐朝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如谋逆、反叛等罪行知晓而不向官府揭发者也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了民众们想要检举必须要实名举报,不可以藏匿姓名。这表明了政府不希望民众们随意的举报,而要按规定办事严格遵守流程。
对于谋反这样威胁皇朝安全的犯罪行为,政府要求其保密称为“告密”。告密在唐初的时候还并不流行,而在武则天当政的时期告密便兴盛了起来,此时全国各地都有来京师告密的人,政府专门为这些人准备了住宿和伙食,武则天更是从这些告密者中选拔合适人选委以重用。
官员告发
这是政府中官员发现犯罪行为后进行的纠察,有弹劾和官方纠问。秦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官,就是为了纠察百官的犯罪行为。唐朝时御史可以纠察中央和地方官员的违反行为,如果发现了就可以展开调查。弹劾便是监察部门对官员的违反行为提起控告,御史台有着监察之权,监察御史、侍御史平日里纠察百官,如果发现了有违反乱纪的行为,就可以对其控告,同时为了保护告发的官员将其姓名隐藏,称为闻风弹奏。
在唐朝的京城中有金吾卫日夜在宫中和城中巡视,维护京城的治安,他们可以直接询问、追拿有嫌疑的罪犯。地方州县中官吏可以对于可疑的现象自行纠察,如有犯罪行为可以将其逮捕。
二、诉讼制度构成民众告发分为被害人、被害人亲属、邻居、施害者主动投案。而官告则是政府官员进行的控告。
对于民众告发政府有着相关的规定。长辈父亲、母亲等有犯罪行为,“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这些人没有告发的权利,主人家犯罪作为部曲、奴婢要为主人隐藏不可告发。但是如果是谋逆这样重罪,则不用按照此划分。反映了唐朝法律中充斥着儒家的思想,符合亲亲相隐的要求。
唐朝法律规定“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这表明的囚犯不可以告发犯罪,除非是“狱官酷己者”才可以告发。凡是八十岁以上的人和十岁以下的人,还有病残者,他们只可以告发谋逆、子女不孝这样的罪行。唐朝对于告发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于严重威胁皇朝安全的犯罪,不告发的人处以绞刑、流放等处罚。
诉讼程序
对于案件的处理,要审核过三次或者多次再做定夺。对于案件审查机关要多次的监察,以防止出现错判的现象。地方先行审理,假如民众对于审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地方上一级继续申诉。如果民众仍然不满意提交到尚书省审理,在对审理结果不满者可以经三司审核,冤屈仍没有洗刷可以再向中央机构提起诉讼。若是不被接受,可以直接敲击唐朝京师的大鼓,以此惊动君主为其伸冤,或者是站在一块巨大的红色石头之上,站过一段时间后便会有官员来询问案情,并且直达天子的耳朵里。这一共有五级审核,如果第五级不接受,民众可以直接向君主伸冤。
审核级别
唐朝明确了审判机关的级别和其权限。采取地域管辖,案件的处理由当地的州县审查,这一级一级向上审查,而在京师的案件徒刑以上的送到大理寺进行审查,杖刑以下的有“当司断之”,如果是金吾卫抓获的罪犯也交到大理寺。
一般来说案件的审理是一级一级的,有州县逐渐向上,但是也有特别情况的发生,中间出现跳级的情况。“真定有浮屠,为其徒诬告……武后怒命按诛之”,真定这件案子本不应该由武后直接插手,而应是逐级上诉,但是却直接由武后命人审理。唐朝时期,发生的很多案件都不是逐级审理的,可能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引起了百姓的关注造成了不小的舆论声势,因而直接便由上层的审判机关插手或者是君主插手。
诉前三审
在告发者告发的罪行不是谋逆这样的重罪时,官员们都要经过三次审核,“非谋逆叛以上,皆令三审”,告发者要经过理性的思考在说话,官员多次的提醒减少诬告现象的发生。
诉讼特殊程序
对于诉讼来说一般都是要求逐级审理,不可以越级,而越级诉讼和直诉都是一种特殊的手段,并不能作为常规行为。
对于越级诉讼的人都要进行处罚“各笞四十”若是“推抑而不受者”则要被鞭笞五十。拦车驾、击闻鼓诉讼若是不被接受,则罪加一等。对于越级诉讼规定了流程,民众越过县向州、府等诉讼,州的司法官接受了控诉人和接受的官员都要鞭笞四十,如果没有受理要求县进行审理,官员无罪。如果民众请求上诉,而本地官员不予受理批准,则官员要受罚。
唐朝诉讼制度的影响
唐朝的律令影响了宋朝的法律,宋朝的很多律令都是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并且有所发展。宋朝的诉讼制度和唐朝基本是一样的,但是扩大了唐律对诬告的范围界限,同时也严禁民众跳级诉讼。唐律对元明清的法律皆有影响,元朝的诉讼制度沿袭了唐宋的程序。
明朝对唐律进行了修改,并且结合了宋朝以来的经验编订了刑法,实质上以唐律为基础,加重了某些刑罚。清朝中很多的法律仍和唐律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诉讼条例也与唐朝的规定程序有着一样的地方。
唐律中的诉讼制度有着其先进的地方,对于当今社会的诉讼程序有着借鉴的意义,如唐律将诉讼的主体进行了划分民众和官方。唐朝的律法中重视对犯罪的预防,规定了邻居之间有揭发检举的义务,对于邻居正在被侵犯时其附近的住户有义务帮助,这对我们当今的社会是有一定启发的。
总结唐朝的诉讼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民众和官府都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揭发检举。但是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亲亲相隐的规定,长辈在犯罪时晚辈亲属不能进行告发。唐朝的律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百姓的权益,如百姓的冤屈无法得到申诉时,可以一级一级向上继续诉讼,最后可以求见天子伸冤,这可以看出统治者对于民众的重视。同时对于民众诉讼又做了严格的规定,减少诬告的发生。
唐朝作为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到达了完善,可谓是“没有规矩聚不成方圆”。唐朝律法制度的完善,对后世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