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存在的现实限度与逻辑限度的不同步性

之言聊聊 2024-12-21 22:36:34

法律和道德各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机理,在生活中各自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

道德法律化存在限度的原因

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需要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只有道德规范,而没有法律规范;也很难想象只有法律规范,而没有道德规范的社会。

尽管道德的法律化有利于促进基本道德规范在社会中得以实施,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风尚。

同时通过法律保障具有高尚道德行为人的权益而弘扬高尚道德精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

但是由于法律和道德各自都有其独特功能和不同的作用机理,使得道德法律化存在一定的限度。

1. 法律与道德在内涵和功能上的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目的虽然相同,但他们的作用的范畴或功能是完全不同的,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第一,法律与道德调整的机理、范围和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

法律约束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和活动,对人们的动机不会深究。

而道德虽也是要求人们去做对的事情,可更注重人们内心的净化,要求人们去恶存善,主要是激发大家的高尚人格。

一般而言,大家都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很多不道德的事情虽然不会违反法律,但不能因为法律的不惩罚而不顾内心的谴责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惩罚的是人的行为过错,不惩罚人们的思想过错。

所以没有思想犯。

道德不只调整人们做正确的行为,还要求大家要有高尚的品德。

道德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但不能要求人们必须遵守。

道德能够体现人们的素养,良好品质等,因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广。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针对的是普通人,即一般道德水平的普通人;而道德不仅规范一般道德水平的普通人,而且也适用于具有高尚道德之人。

第二,法律和道德发挥的社会作用和功能也不同。

法律主要是维护社会正义,对一些破坏社会治安及触犯国家政权的行为进行严惩。

从利益方面来说,当某些人损害他人及集体的利益但没有违法行为时,虽然有时法律不能对其进行处罚,但从道德的角度,他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所以,道德调整的领域比法律领域更广。

从管控的角度,法律是依靠国家政权强制执行的,道德更重视的是通过宣传媒体和社会舆论来实施。

就长远意义而言,道德的影响会法律更深远,道德如果深入人心,变成人们日常生活和行为的规范,那么人们的道德品质都会在其影响下产生一种意识形态。

一方面是指引人们不要做出一些触犯道德及法律的事情;另一方面是要人们肯定并弘扬法律及道德规范内的行为。

而法律规范,我们作为守法人,应运用各种法制法规启发人们的规则意识,让大家认可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2. 现实限度与逻辑限度的不同步性

在道德法律化的建立上我们还要从现实限度及逻辑限度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

在现实社会里有很多失去道德的做法但是没有触犯法律法规。

比如,婚外恋,这也是和道德是紧密关系的行为。

这种形为虽然不是犯罪,但是违反了公共道德,但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下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一样,所以有时它也是违法行为。

比如,在新加坡的法律中有规定:在家庭里做出不道德事情是触犯法律的,要受到处罚。

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是因为在新加坡人口密度大、居住的密度很高,可以看到并听到他们房子里发生的事情。

就算是在自家里,如果不避闲左邻右舍马上能清楚知道,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可西方的一些天体海滩与我们在对道德的认识上有着天壤之别。

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虽然是同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就是违法行为,但有些国家却认为并不触犯法律,只是一种道德规范。

由于国家的社会背景不同,所以道德观点也会有所差异。

所以,国家的传统文化思想和实际状况影响着法律道德化的状况。

此外,由于历史背景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定义、准则、活动类别上也是有所差异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道德标准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可法律却发生了与之冲突。

当然,我国在社会发展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外国的生活方式或道德也影响了人们的思想。

法律必须保障现阶段社会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可法律绝不可保障脱离现实文化背景及社会现状的非主流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联系,可并不是完全一样的。

假如将一切道德规范都同化成法律制度,那是不现实的甚至是有害的,所以法律的制定只能有选择性地将部分道德法律化,并受社会绝大多数人们群众的认可。

3. 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消极影响

法律和道德对社会影响的不同,它们之所以能够相互转变运用调整一些矛盾,取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促益及目的上的一致性,可必须是在特定的环境下。

可这种相互作用一定要把握好度,不然就会造成不良结果。

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消极影响就是“道德至上主义”和“法律至上主义”的泛滥。

“道德至上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忽略法律作用,将道德当作主要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就是道德意志的膨胀,以道德为主,占有了社会的首要位置。

规范制度的不分明,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我们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

我国封建社会道德思想,几乎是所有法律的表现形势。

法律道德问题在这种环境下是无法形成一种明确的规定。

在我们传统法律中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对法律的实施有着很大的阻碍。

当法律规定道德至上,而无法实施时就使法律丧失了权威。

人们行使法律权利的同时,就产生了与道德相矛盾的情况。

法律没有了明确规定,造成了法律仅仅只是个大体模式,执法人员没有职业素质,执法机关只关注道德标准,就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那么法律就失去了保障权益的作用。

即使宣布了相应的法律,也不能表现其存在的意义。

同时“道德至上主义”影响了公民的自由并可能造成公共权力的滥用。

因此,“道德至上主义”的社会是一个专制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便有人提出了“法律至上主义”。

因此,有人提出应当把全部的道德规范都纳入法律的范畴,这样就对人们的外在形为及内心修养都起到了限制。

实际上,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平时活动的每个方面,在社会秩序的管控中起着核心作用,平常生活里,人们开始频繁的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矛盾。

经过相关法社会学家的分析发现,导致这种变化的主要因素是:

人们之间的关系较之以前慢慢的越来越淡薄,在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渐渐的减少了与社会的联系。

同时,人与人之间的间隔越来越大,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淡薄。

引起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现在的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责任制越来越细化。

在以往的社会劳动中人们之间的来往很密切,所以亲密度很高,道德规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但在现代社会人们的交往变少,因此当发生某种矛盾时,一般都会诉诸于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察觉到,除了法律似乎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决冲突,与此同时,人们已经过分依赖于法律而无法自拔,它已成为现在人与人之间的“毒瘤”。

社会要发展就一定会面临这种现象的发生。

所以,社会的进步伴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的同时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确,人们的工种开始变的专业化,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就会把希望寄托于专业人员。

如果没有找到对应的相关人员,人们就会不知所措,进而到达不可收拾的地步。

例如生病了要找医护人员;出现失火找到消防人员就无法控制火势。

不同情况的发生,人们就开始寻找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公安,教师,工程师等等。

纽约发生的吉诺维斯案件,后来调查到凶手当时是很恐怖的,但凡有个人出现他就会不再实施强暴,可是由于人们相互之间的疏远,人们都是那么的冷酷无情,没有一个人施于援救。

就是因为人们解决问题时过分寄托于专家协助,导致人们本身没有处理问题的能力,甚至全部丢失。

所以,个人能力丧失的原因造成没有办法解决的现象就是由于过分使用法律形成的。

各方面掌控模式都在发生着改变。

很早以前,社会对法治化建立的倡议越来越强烈,道德规范慢慢的被减少。

所以,在法制制度不断得到健全的同时,群众应避免过分依赖法律及杜绝法律效力最广的极端思想。

当这样的偏向思想蔓延时,就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法制的健康发展及进步。

过分推崇法律,就会再次付出如吉诺维斯案件相同的代价,还有可能会使社会犯罪分子增多。

实际上,如果人们过度运用法律,而忽略道德的在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治安就会出现动荡,触犯法律的行为会越来越频繁。

这是由于具有约束性的正能量在逐渐衰弱导致的,大家的道德水平降低就会对一些违法行为视若无睹,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人的态度。

不言而喻,没有了道德约束的法律一定会大大降低对犯人的震慑,社会秩序也会混乱不堪,要想把社会治理好,单单依靠法律是远远不足的。

把道德摆在最高的位置来治理社会,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也会表现出道德能力的不足;

无独有偶,如果仅仅过分依赖于法律没有了道德的约束,也同样不能使社会治安井然有序,甚至会增加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需要把法律和道德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体现其重要价值。

有部分道德标准是可以用自我约束或社会约束的法律来同化的。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思想道德建设,人们要提高自身的文明思想素质及道德水平,不仅要靠自我反省及良心责问,重要的还需借助榜样事例,提升至正当适宜的法律层次。

一般来讲,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联系及在作用中的互补是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前提。

道德法律化或许会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得到提升,法律将变的更加完善。

另外,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道德要求并履行应尽的责任。

凡是公民违反法律规定就一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将更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此未免太过严苛,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人们于平时的社会交际里常常会遇到一些没有遵守一些高尚道德准则的事情,但是并未因此受到严厉的惩处,这是公民自由选择的行为。

社会中有一些高尚道德的人,也有一些道德水准比较低的人,但大多数还是中等道德水准的人。

如果不将道德法律化限制在适宜的范围内,比如将一些高尚的道德也进行法律化,这一就会导致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无法履行“法律义务”。

由于法不责众,所以有可能引起有组织的社会反应,并有损于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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