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游戏公司收回玩家在第三方充值的游戏币,是否合理合法

拆案有理 2025-01-23 15:14:37

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游戏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根据《2024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的数据,今年国内游戏用户规模达到了6.74亿人,实际销售收入更是高达3257.83亿元人民币。

这表明游戏行业依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电子游戏,已经成为年轻人和许多中老年人的新宠儿。

在这个背景下,游戏币作为玩家在游戏中通行的货币,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获取更多的游戏币或虚拟道具,很多玩家选择通过第三方充值渠道进行充值。

这些第三方平台往往比官方渠道更便宜,或者能提供更多的虚拟道具,吸引了大量玩家。

然而,这种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充值渠道真的靠谱吗?

玩家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是一家知名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负责该游戏的运营与管理。

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则通过一个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

深圳公司认为,郑州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游戏的安全性,破坏了游戏秩序。

不仅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还为外挂、刷金、盗号等黑灰产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整个游戏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深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公司停止提供某游戏的游戏账号及游戏币交易服务,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2021年12月17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郑州公司停止提供某游戏账号的交易服务,并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某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

法院还判令郑州公司向深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

对于深圳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2024年7月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问题:第一,游戏币是否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第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网络游戏的生态体系中,游戏币等虚拟物品具备虚拟财产属性。

用户参与网络游戏,不仅是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还在于与其他用户的互动,这些互动最终形成了以用户为核心的虚拟社区。

这个社区在提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同时,也逐步推动了虚拟财产价值的共识达成。

运营商借助这种共识,通过多种收费机制使更多用户愿意付费,而用户数量和消费项目的增加则直接促使运营商收益的提升。

因此,网络游戏的价值是用户与运营商共同创造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这一规定,游戏用户不仅是游戏价值的创造者之一,也应享有与之相应的权益。

涉案游戏中的游戏币只能通过击败怪物、完成任务或挑战副本等行为获取,并可以用作角色升级、装备强化或在游戏内通过拍卖行、寄售行进行交易。

这些特性使得游戏币在游戏内具备一定的经济属性,并应被视为属于用户的虚拟财产。

合法获取的虚拟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交易的标的物。

涉案游戏币是用户根据游戏规则获取的,并可作为其向运营商主张功能服务权利的依据。

用户有权支配这些虚拟财产,并排除他人对其权益的侵害,包括运营商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账号内的游戏币信息。

根据游戏规则,游戏币可以在用户之间转让,完成转让时,出让人的账号中减少相应数量,而受让人的账号中增加。

这一过程遵循游戏内的既定规则并受到保护。

游戏币的可交易特性还体现在其功能实现的独立性上,无论用户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只要满足使用条件,中央服务器即可响应并提供与该游戏币对应的服务功能。

这一属性使得游戏币在游戏外可以成为一种能够完全交付的交易物,而不需要运营商的直接参与。

在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币作为交易客体的合法性是可以被认可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游戏币都适宜用于交易。

若游戏币主要来源于用户充值,且游戏规则禁止此类游戏币在游戏内外进行交易,那么将其用于外部交易可能引发诸如赌博、洗钱等违法风险。

例如,在一些棋牌类游戏中,充值获取的虚拟币可能被转换为现金返还,若允许这类交易,将使单纯的娱乐活动演变为赌博行为。

这类虚拟财产应被明确限制交易。

二审法院的观点与一审法院完全一致。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游戏币,相关交易行为及其产生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利用外挂或其他非法程序获取的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在本案中,郑州公司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交易平台上可能存在的外挂行为或其他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未加以审查,反而向其提供交易服务并从中牟利。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游戏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深圳公司的运营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综合以上分析,游戏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交易客体的潜质,但需满足合法来源与符合规则等条件。

非法取得的虚拟财产及其交易行为无权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在未获授权的第三方交易渠道充值的游戏币,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被游戏方回收,玩家也无处维权。

因此,我们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一定要选择官方或官方授权的渠道,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应履行严格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因不当获利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毕竟,游戏的乐趣在于公平竞争和互动,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势。

希望广大玩家能够珍惜自己的游戏体验,遵守游戏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游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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