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有人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正遇到“探店”拍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后来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记者检索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拍视频时自己“被迫”或意外出镜,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的法律诉讼很多,法院的多数判定是:拍摄上传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如果涉及短视频未能及时删除,平台也涉及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每一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权,未经允许通过偷拍,或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去获取相关影像的记录,然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这个视频本身到底有没有盈利,这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案件:“探店视频”被拍,起诉获赔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而且该视频还在线上持续播放。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律师: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权的判决文书某地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此类博主的探店类视频或其他商业直播、拍摄中,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拍摄时也没看清拍到了谁,所以不小心拍进去。在案件审理中,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他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也表示,不管是“探店视频”,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庞理鹏说,生活中,许多人对肖像权的认识存在误区。例如,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则没有。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因此,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庞理鹏称,首先,一旦构成侵权,视频拍摄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涉及侵权的内容,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次,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具体方式需根据侵权情节和损害程度确定。若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损害或社会地位贬损,侵权人还需承担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此外,若侵权行为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侵权人还需依法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官:注意“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视频拍摄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在庞理鹏看来,不管是探店拍摄,还是街拍等,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拍摄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探访地点的相关规定,尽量回避将无关他人作为画面主体。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
庞理鹏表示,在确实需要拍摄涉及他人的场景时,务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清晰说明拍摄内容的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份同意的证明,确保在面对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化解纠纷。
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庞理鹏认为,探店视频的侵权风险,因其隐蔽性和多样性,很难通过简单的事前审查机制完全规避。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上传、分享渠道,而非成为内容的生产者或审查者。若将过重的事前审查责任强加于平台,不仅可能导致平台运营效率低下,还可能因过度干预内容创作而引发新的争议。
他说,当被侵权人发现平台上的探店视频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平台提交包含明确侵权证据的通知,要求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履行删除义务,被侵权人才有权追究平台的相应责任。
另外全民直播的时代,在进行拍摄或直播等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公众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创作者拍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时,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来源:央广网客户端
编辑:秦楚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