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想抚养非亲生的孩子,法院允许吗?

河南法制报 2024-08-09 12:30:27

案例一

人工授精生子后离婚

男方能否要回抚养费?

基本案情

孙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08年生育一子孙某,于2020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孙某由李某某抚养,孙某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孙某抚养费,直至孙某满18周岁。另查明,孙某某生育能力受损,孙某系人工授精孕育,孙某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后孙某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自己因抚养非亲生子孙某而支出的费用14.4万元。庭审过程中,李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孙某某对自己生育能力受损、孙某系人工授精孕育的事实是知情且同意的,且孙某某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认可孙某是自己的儿子。

判决结果

梁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出生是孙某某、李某某双方综合考量、协商一致的,且孙某某在另案诉讼中认可孙某的身份,一审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人工授精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二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孙某某与李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人工授精生子系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孕育的孙某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抚养义务、子女赡养义务等条款的规定,故孙某某对孙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存续期间

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理应将孩子视为婚生子女

这不是一名父亲

可以逃避抚养责任的理由

但下面的先生碰到的困扰

则更让人扼腕

案例二

离婚发现孩子非亲生

可以索要赔偿吗?

身边的事儿

刘某某(男)与王某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双方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后复婚,后又于2020年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女方抚养、次女和儿子刘某甲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2023年,刘某某委托苏州某科技公司进行DNA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刘某某是刘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刘某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某某与刘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刘某甲由王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刘某某为刘某甲支出的抚养费9.6万元、王某某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审中,王某某认可刘某甲不是她与刘某某所生。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刘某某与刘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刘某甲由王某某抚养,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7万元,王某某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果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误以为所生子女为亲生并尽了抚养义务,由此而遭受精神痛苦,法院酌情支持过错方支付非过错方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解释的精神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前提是父母与子女有血缘关系,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具备亲子关系的父或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对非亲生子女抚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费用的多少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定。

离婚后抚养子女 是父母的义务 但要建立在 孩子和自己 有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那么没有血缘关系的 重组家庭父母 安然离世后 继子女可以分得死亡抚恤金吗?

案例三

继子女可以分得死亡抚恤金吗?

基本案情

1978年,原告李甲(女)带着两个女儿李乙、李丙,与带着一儿孙乙、一女孙丙的孙甲(男)重组家庭。李乙、李丙出嫁后,便与孙甲及其儿女很少往来。2017年,80多岁的李甲和孙甲因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人照料,便分居后各自随自己的亲生孩子生活。2017年至2023年间,李甲和孙甲都多次到医院治病,身边都是各自的亲生孩子在照料。

2023年6月,孙甲病故,孙乙、孙丙将孙甲安葬并承担了全部花费。孙甲病故后,当地政府发放了7万余元死亡抚恤金。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与被告孙乙、孙丙因死亡抚恤金分割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向邓州市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有关组织为死者近亲属发放的抚慰金和经济补偿金,其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抚慰等。李甲与孙甲结婚后,李乙、李丙已经与孙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李甲、李乙、李丙分别系孙甲的配偶和继女,均属于孙甲的近亲属,有资格分割案涉死亡抚恤金。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在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赡养情况、配偶的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认定。李甲是孙甲的配偶,已经93岁,身患多种严重疾病,需要赡养和药物治疗且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对孙甲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应当多分死亡抚恤金;李甲与孙甲分居后,孙甲长期随孙乙、孙丙生活,孙乙、孙丙对孙甲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死亡抚恤金;李乙、李丙虽然与孙甲形成事实扶养关系,在孙甲年老后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各种原因,两人各自成家后即与孙甲及孙甲的子女基本断绝人情往来,在孙甲患病后至病逝前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孙甲去世后未到灵前祭奠,未参与办理后事,年节未上坟祭祀,未履行继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李乙、李丙不应当分死亡抚恤金。最终,法院判决李甲分得死亡抚恤金4.2万余元;孙乙、孙丙各分得死亡抚恤金1.4万余元;驳回李乙、李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死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死者直系亲属的财产。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想要分得死亡抚恤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在死者生前受死者主要或部分供养。

参与分配死亡抚恤金的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含继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平等分配死亡抚恤金,而应当根据每个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确定分割份额。本案中,李乙、李丙虽然与孙甲形成事实扶养关系,但实际未履行继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两人不分得孙甲的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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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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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16 04:52

    凭什么扶养非亲生的孩子?

    龍城隐 回复:
    生的时候同意,养的时候不想养了?这是人工授精又不是出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