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酿车祸担责

辽沈晚报 2024-09-05 06:56:18

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记者昨日从彰武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小张和小塔系同班同学,两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小张骑电动车载乘小塔外出,骑行过程中小张与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塔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轿车的夏某承担主要责任,驾驶电动车的小张负次要责任,搭乘电动车的小塔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塔被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事后,小塔将小张及其母亲、夏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9万余元。

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乘车人小塔无责任,但事发时,小张和小塔均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他们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小张知道自己不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车,但仍驾驶电动车搭载小塔出行,而小塔明知小张不具备驾驶电动车能力却自愿搭乘,所以二人均存在过错。故认定小塔自行承担15%的责任,小张母亲作为监护人对小塔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责任,夏某对小塔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均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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