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老人为了孙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决定象征性要价1000元将自己名下的学区房转让给儿子。
然而,事态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儿媳妇突然提出要将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
房子过户后没多久,儿媳妇便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法院判了!
家住浙江的李老先生是一位退休的工人,一生勤勤恳恳。
十多年前,他在市中心购置了一套房产,而这套房产在几年前被划入了学区房的范畴。
李老先生的孙子即将读小学,但他儿子小李居住在郊区,没有合适的学校给孩子上学,小李陷入了深深的忧虑。
李老先生不忍看到儿子如此烦恼,决定将这套房产过户给儿子,以助孙子能够顺利入学。
为了减少税费,他们打算走不走寻常路,即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过户。
当李老先生的儿媳妇小丽得知这一消息后,开始对公公很是热情,不仅经常买水果去看老李,还给老李买衣服买鞋子,老李也很欣慰。
然而没想到,在过户的前夕,小丽突然提出了一个要求: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小李为了讨老婆欢心,没有多想就同意了,不过他也表示这套房子还是会仍然由李老先生居住,过户只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小丽也欣然接受了。
但过户手续完成后不久,儿媳妇小丽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她开始频繁与小李发脾气。
更夸张的是,没过多久小丽提出了离婚,并坚持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她说:既然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那么她就有权利获得一半的房产。
小李感到难以置信,他无法理解老婆,难道就为了一套房子就要跟自己离婚?
李老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也很生气,他指责小丽很自私根本没有考虑过孙子的未来。
尽管小丽的父母也很不赞同,但小丽仍然坚持离婚,甚至聘请了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李老先生把房子过户给小李,房产证上还加上了小李媳妇的名字,按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这个案件复杂的地方在,房产原本是李老先生以1000块钱的价格卖的,这价格相当于赠送了。
《民法典》也规定了: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
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产加上了妻子小丽的名字,这让房产的性质变得复杂,相当于李老先生把这房子赠给了他们夫妻俩。
小丽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一半,有法可依,但这也不意味着小李就没有任何抗辩的余地。
法院认为,这套房子1000元转给小李,远远低于市场价,这情况相当于赠予,目的只是为了孙子的教育,这个时候是可以撤销房产证加名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丽的诉求,并撤销她在房产证上的名字。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