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一名普通的冷菜厨师,因离职后在同行业继续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索赔10万余元。这起案件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终结果如何?
每天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的刘某,离职后先后在两家酒店从事相同的工作。然而,他的前公司却以此为由,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他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1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刘某离职后,该公司并未向他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他仅是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的是常规冷菜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竞业协议不对等甚至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那么,究竟哪些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表示,在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时,首先要分析该主体“接触信息的可能性”,其次要分析劳动者“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虽有机会接触保密信息,但并非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了解信息未构成重新择业的便利条件,重新择业后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则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就足以保护相关信息。
无独有偶,上海也有一名宽带安装工因竞业限制协议被起诉,二审改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些案例反映出,竞业限制协议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限制。因此,法官和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时,应注意是否存在侵害劳动权益的情形,如天价违约金、不当扩大竞业限制义务人范围等问题。总的来说,这起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为我们揭示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实际应用中的种种问题。如何在保护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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