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之所以把这个事情拿出来,是为了让正处于热恋期的人们小心谨慎一些,我会尽可能的把这件事情讲的深入浅出。相信在阅读完这个案例之后,你一定会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这个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个29岁的普通公司职员,名叫小邸。他是父母的大儿子,受到他们的疼爱。每年过年时,小邸都会开车回老家,给父母买好年货,与他们团聚。今年春节前夕,小邸照例回家探望父母。然而当他见到父母时,两位老人脸上流露出一丝担忧之色。原来,他的父母认为小邸这个年纪应该是该成家的时候了。但小邸似乎对这方面没有什么兴趣,这让他的父母十分着急。
小邸也察觉到了父母的焦虑,但对于找对象的事情,他感到很难。他一个人感到烦闷,便决定出去散散心。无意间,他路过一家婚介所。小邸思考了一下,决定尝试一下,说不定能够遇到合适的另一半。于是他鼓起勇气,推开婚介所的门走了进去。
婚介所的老板热情地接待了小邸,并很快为他找到了一个名叫王某的女孩子。两人见面后,气氛非常和谐。老板看在眼里,暗自点头,觉得这对搭配相当不错。随后,小邸和王某开始交谈,逐渐熟络起来。最后,小邸主动要到了王某的手机号码。
一个周末的晚上,小邸约了王某在公园散步。月色很美,王某穿着一袭淡蓝色的长裙,秀发在风中飞扬。两人一起漫步在花园小道上,不小心,王某的衣领被树枝勾住了。小邸伸手帮她解开,这个举动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小邸看着王某秀发下精致的面容,心跳不已。
在这份无法言喻的感觉驱使下,小邸忍不住要求与王某亲吻。尽管王某有些犹豫,但最终还是默许了。一次吻过后,小邸渴望之情更加强烈,希望进一步的亲密接触。他抱起王某上了车,在狭小的车厢内继续拥吻。两人的衣物也逐渐褪去。就在这个时候,王某轻声说:“你外面蹭蹭就行,别进去”
但是,小邸已经兴奋不已,完全没有听进王某的话。最终,在车内两人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小邸开心地想继续与王某约会。却发现王某不见了,打电话也被拉黑了。小邸很困惑,询问婚介所老板,才知道王某声称自己被强奸,要求赔偿5万元。
小邸很生气,觉得两人都是自愿的,怎么能说是强奸呢?但王某依然将这起事件报警处理。出乎小邸意料的是,法院认为小邸存在性侵犯的问题,判处他3年有期徒刑。小邸非常震惊和委屈,提出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这样的结果真让人措手不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想就这个案例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小邸的行为是否属于性侵犯罪?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在性关系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同意,就应视为存在拒绝。即使没有使用暴力胁迫,但只要忽视对方的拒绝意思,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在侵犯对方的性自主权,已经构成强奸罪的客观特征。
回到这个案例,王某在车内明确表示“只可亲热,不可以发生关系”,这就表达了拒绝和不愿的意思。但小邸没有理会这句话,依然进行了性行为。所以,他的所作所为已经损害了王某的意志,应该承担性侵犯罪的法律责任。尽管小邸内心并无恶意,但他确实忽视了王某的权利,这在法律上仍然属于过错。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再次认识到,性行为必须双方同意,没有明确表示愿意,就不能发生关系,哪怕是夫妻或恋人之间也不行。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想法代替对方的想法。唯有充分尊重每个人对自己身体和意志的自主权,才能构建和谐美满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