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李在牙齿矫正机构正畸,为了拿到13000余元代言费,小李按合同约定每天拍摄佩戴矫治器的小视频在自媒体平台打卡宣传,坚持了300多天。可准备结束矫正时,矫正机构却说小李的打卡不符合要求,要解除合同。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牙齿矫正机构构成违约,应向小李全额支付酬金。
为了给孩子矫正牙齿,小李的妈妈焦女士向一家牙齿矫正机构支付了13000余元矫正费,还代表孩子与机构签订了《形象代言合同》,约定连续每天拍摄小李佩戴矫治器的小视频在自媒体平台打卡,等小李确认牙况达到矫正方案目标,矫正结束并佩戴保持器,双方确认打卡内容符合合同约定发布要求后,机构会一次性向小李支付与矫正金额相同的代言费。也就是说,只要孩子按合同约定打卡宣传,牙齿矫正就相当于免费了。
在矫正过程中,小李按照要求在平台一直坚持打卡,300多天后,小李认为牙齿矫正效果已经达到预期,向矫正机构要求制作保持器。但矫正机构却提出,小李还需要继续调整,矫正效果不达标,起不到宣传效果,并拒不制作保持器。没过几天,机构又发函,以小李的打卡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形象代言合同。小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牙齿矫正机构支付代言费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女士代表小李与被告牙齿矫正机构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合法有效,小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在自媒体平台进行打卡宣传,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机构应当依照约定支付酬金。被告机构在小李一方已经明确不需调整的情况下仍拖延不予确认达标,拒不制作保持器,故意阻止付款条件达成,还发函意图解除合同、不予支付酬金,构成违约。因此,小李有权要求被告机构支付全额酬金并赔偿违约金。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被告牙齿矫正机构向小李支付酬金13000余元及违约金约700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