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编辑解答

咨询:
你好军路,我大爷爷是在1952年在朝鲜战场上牺牲的,当时他牺牲的消息是第二年从他一个战友口中得知,1953年当地政府给我大奶奶颁发了一份《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并被授子“光荣烈属”。几十年过去了,我大奶奶一直没有孩子守寡至2015年去世,当时她把所有东西都给了我们家,那份证书因为搬家的原因被水浸泡过,心里很难受,听说国家在2013年就开始办理换发《烈士证明书》,时隔这么久不知道是否可以给我大爷爷换个新的,我想珍藏起来,以慰他在天之英灵,万分感谢!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朋友,对于你的问题,我们特意查找和咨询了相关部门,《烈士证明书》是每30年换发一次的,分别经历过1953年、1983年以及你所提到的2013年,据了解目前部分地方现在还是可以换发2013年未换发完毕的1983年及以前各类旧版的烈士证,你可以携带旧的《烈士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办理。
以下内容为换发所需要的的条件、流程及材料(供你参考):
一、申请换发《烈士证明书》的条件
(一)烈士身份的确认资料(具有以下六项之一即可)
1.烈属手中持有的原1983年版《革命烈士证明书》(要求必须是原件);
2.烈属手中持有的原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旧版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要求必须是原件);
3.烈士档案中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复印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
4.《烈士英名录》有记载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认定(复印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
5.具备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在档案材料中查找到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民政部或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烈士的批复);
6.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如地方志、党史资料上已明确记载其是烈士,或烈士陵园里有烈士墓、英名墙上刻有名字、纪念场馆中有烈士事迹记载等)。
(二)烈属关系的确认
一是档案记载。包括原民政部门原始档案中有关于烈属关系的明确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烈属本人能够提供确切证明,证明和烈士确是直系亲属关系,如曾经享受抚恤的证件、烈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二是档案中无记载或无单位档案记录的烈属,可由烈属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证明,(社区不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此项证明暂缓,等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在烈属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确认烈属身份。
如有《部分60周岁以上老烈士子女档案信息表》,可加盖公章附后作为辅证材料。
(三)持证人的确认
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配偶书面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
4.没有父母、配偶的,发给子女。多个子女的,书面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5.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多个兄弟姐妹的,书面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6.没有以上亲属的,不发烈士证。
二、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流程:
(一)作为持证人的烈属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落款处手写签名或按指印)。原烈士证遗失,申请补证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将登报挂失的报纸原件(不要裁剪)作为申请换发新证材料之一(合肥市以外的,可在当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
(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材料报送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三)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材料报送省厅换发、补发烈士证;
(四)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烈士证发给烈属。
三、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所需材料
(一)持证人书面申请原件1份(遗失补发的提供登报挂失的报纸);
(二)持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三)如有多个烈属,须提交确认一名持证人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所有烈属手写签名按手印),只有一名烈属的,在申请中写明自己是唯一持证人;
(四)除持证人外其余烈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烈士身份的确认资料(详见第一条第一点);
(六)持证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材料(详见第一条第二点);
(七)《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审核表》一式三份,县、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