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
中国特色的农事节气、各具特色的宅院民居、自然朴实的农业景观、耕读传家的祖传家训、邻里守望的乡风民俗……这些中华文化的鲜明标识散布在广大乡村。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新增“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等表述,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乡村振兴框架。随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开展,乡村文化遗产的家底也正在进一步摸清。如何在城镇化浪潮与乡村振兴过程中,探寻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方案”?本期“文化圆桌”特邀专家、学者、一线工作者共同探讨。
嘉宾:
李 利:全国人大代表、布依族服饰传承人、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阿妹戚托小镇布依垚工作室创始人
闵庆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资源生态与生物资源研究室主任、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钰尼:全国政协委员、钰尼文化艺术传承中心创始人
杜晓帆: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与社区发展教席主持人
蒲 娇:天津大学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教授
张培奋:中国古村守护人、福建省永泰县政协二级调研员、永泰县古村落古庄寨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主持人:
黄国勇:记者
1 涵养好乡土文化的根
主持人: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果?还存在哪些难题?
闵庆文:我国与乡村有关的文化遗产至少包括四类:分布于乡村的非遗,中国传统村落,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分布于乡村的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物质文化遗产等。目前,10万余项全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73%以上分布在乡村,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共8155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共188个。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有助于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助力文化强国建设。近年来,尽管一批乡村文化遗产得到认定保护,但也存在部门之间协同性不够、缺乏稳定的专项支持、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
杜晓帆:乡村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多样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文明赓续绵延的重要载体,关乎民族文化根脉的溯源与传承。乡村文化遗产提供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态样本,成为城乡文化交融和资源共享的衔接点。乡村文化遗产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也是文化多样性和文明之间对话的载体,更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能够增强村民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认同,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当前我国正逐步完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也面临许多现实难题。如乡村遗产分布广泛,政策与资金如何得到充分落实和有效应用;如何实现保护利用、发展的衔接融合,建立“造血”系统;如何解决遗产保护与村民权益的矛盾等。
蒲娇:我们十分有必要对当代乡村文化的价值与意义进行“再认知”,深入探索“是何”“为何”“何为”等问题,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构建等提供指引与动力。
杨钰尼:乡村文化保护延续农耕智慧和传统技艺。比如,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不仅是农耕文明的瑰宝,更蕴含着哈尼族人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思想。我曾参与哈尼梯田保护工作,目睹梯田周边乡村发展文化旅游后焕发的生机,梯田景观和独特文化吸引大量游客,实现文化传承与经营增收双赢。
2 统筹衔接乡村文物保护利用与宅基地政策
主持人:如何看待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之间的关系?
杜晓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宅基地政策,能遏制建设过程中对乡村土地的无序使用以及对乡村景观的破坏,有利于维持村落历史风貌,使乡村文化以渐变的方式实现迭代与传承。土地管理部门与文物保护部门应建立更紧密的协同合作,依照保护类别与级别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农房与宅基地实施特殊管理,弥补村民受损权益,鼓励盘活闲置资产、探索文旅融合新路径。
李利:文化遗产保护能提升乡村土地价值,使土地政策更易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衔接应出台细则,明确土地开发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审批流程和监管责任。文物部门和土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信息。
张培奋:当前部分乡村文物保护与生活改善之间存在矛盾,因政策落地缺少更细化的解释与指导,导致出现操作不规范、群众理解不准确等问题,乡村文物保护利用与宅基地土地政策的要求间需要更进一步深化衔接,如“宅基地置换”试点允许村民异地建房保留老宅,可在土地指标和资金投入方面探寻更多方式;文物修缮要求“修旧如旧”,与村民居住环境改善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文物修缮的部分施工环节可在文物保护要求前提下,提高在地队伍和村民参与性等。严格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相关精神要求,探索活态保护可持续活化利用路径,发动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合力。
3 保护传承的主体还是农民
主持人: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民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性作用?如何鼓励离乡村民返乡加入保护传承大军?
杜晓帆:农民是乡村的主体,但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农民的主体性表达还不够。农民成为与自然生态、文化民俗并列的客体化对象,外来介入者成为实际主体。要让农民真正发挥主体作用,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在地经验与生存策略,警惕嫁接城市审美,将乡村文化遗产视为实现自我情怀的试验场;其次,要鼓励农民走到遗产保护的舞台中央,与时俱进又合乎保护要求,壮大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在地力量。要以更精细化政策和制度设计引导农二代三代、退休人员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统筹协调人才下乡与耕地和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将有能力、有意愿的乡贤纳入村落保护专家库。
闵庆文:农民是乡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所有者,但不包括因各种原因不在乡村生活的农民后代。发挥农民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就需要给他们保护的动力,这种动力既源自对本土文化的热爱与坚守,更来自他们可以从中提升生活水平、增强文化自信。
蒲娇:应广泛吸纳退休干部、公务员等作为“新乡贤”群体加入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大军,探索农房活化利用的途径,为他们扎根乡村提供多种选择。
杨钰尼:农民是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力量。以哈尼梯田为例,农民用双手创造的农耕智慧和传统技艺代代相传,但因经济压力缺乏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等,使其主体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感知乡村文化遗产价值,提供专业培训,帮助农民掌握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技能。
张培奋:农民主体性体现在文化解释权、管理决策权和价值分配权的全面回归,农民只有参与进来才能有主人翁的责任感。永泰庄寨坚持“不设计、不招标、不外买、不外请”的原则,依赖本地工匠、材料完成保护性修缮,农民从“被保护的客体”转变为“保护行动的主体”。
4 促进乡村非遗与现代生活融合
主持人:在乡村,物质载体与非遗紧密依存,如何更有效、更科学地保护传承非遗?
蒲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社区参与”。当下更应关注非遗与依存文化空间之间的共促发展。非遗传承主体不仅是地域文化的实践主体,也是乡村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人是三者发展主体并形成治理耦合机制的媒介。要将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纳入乡村振兴的明文规定,形成独特的非遗品牌。
杜晓帆:科学保护好乡村非遗,要应对乡土文化代际传承规律的断裂,为乡村青少年群体建立非遗交流平台,既要从艺术性、趣味性、体验性激发兴趣,更要以遗产的历史和价值激励其对家乡文化的认同。要将乡土非遗转化为村民生计,通过产品设计、研学课程等保持非遗的活态传承。
杨钰尼:在推动刺绣发展过程中,我深知其价值与面临的困境,解决之道是要促进非遗与现代生活融合。我通过推动刺绣融入服装定制,将传统刺绣元素与时尚结合,提升刺绣产品市场竞争力;结合哈尼梯田文化与爵士舞《哈尼然米》等,将推出《非遗也“潮”》等作品,让乡村非遗更年轻时尚。
5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机制
主持人:怎样处理好乡村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哪些“防火墙”与“内生力”?
杜晓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重在挖掘遗产价值,关注作为主体的人。政府、资本、社会力量与乡村之间应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机制,建立一套从法规编制、文物登录、遗产实践到教育宣传等全过程制度体系。要让“遗产”“文化”不再是远离民众的概念,而是村民的发展资本和情感纽带,更要防止列入遗产后,文化实践的真实性被资本裹挟。
意大利“慢城运动”、法国“卓越乡村”,以及我国诸葛村、永泰庄寨的发展经验显示:遵循乡村发展变化规律,尊重遗产社区意愿,妥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物、物与事”的相互关系,践行活态保护传承。
蒲娇:政府是乡村文化保护的责任人、引路人、守门人。当前各类群体投身乡村产生不同外力。但村落的不可再生性、不可复制性,致使其一旦破坏便难以补救,乡村行动没有试错和反复实验的可能,一座建筑推倒的或许是世代人的累积,一次传统的中断往往导致永远的消亡。政府应根据村落资源禀赋、区域特色、地域风情等,建构符合地域发展的方案,协调原住民、新乡民、新乡贤、社会资本等群体之间的关系与诉求。
李利:人是乡村文化传承的关键,希望出台更多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培养政策,如设立专项奖学金,提供创业补贴和场地支持,组织非遗文创电商培训等。
6 因地制宜推进系统性保护
主持人:怎样看待“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的提出?如何进一步推动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助力活态传承?
闵庆文:从保护传统村落到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区是认识与实践的飞跃,仅关注传统村落可能会形成乡村文化的“孤岛”,建立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有助于更加系统地保护好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是“生产和生活的基地”,非遗的载体是“人”,农业文化遗产更是以农业生产活动为前提,乡村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活态的,要通过有效措施让农民愿意留下来从事农业生产、传承乡村文化。
杜晓帆:“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的提出,是在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的划区标准不是以单个村落或行政区划为界限,而是通过文化特色或者遗产价值进行传播和整合,避免“千村一面”。通过挖掘乡村文化遗产的深层次价值,将其与中华现代文明相结合,开创新的人居环境与生活方式,乃至生存哲学。以价值引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也是对加强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传承利用的回应。我国村落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环境各异,通过设置特色保护区,既有助于因地制宜地制定对策,避免“一刀切”,也有助于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蒲娇:“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不仅彰显国家通过系统性规划和创新机制实现“保护—利用—发展”良性循环的部署,更体现出对“民本”理念的密切关注。2013年,冯骥才提出,传统村落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在村落里这两类遗产互相融合,互相依存,同属一个文化与审美的基因,是一个独特的整体,并认为文化只有首先被它的拥有者热爱才会传承,要不断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与自信。“特色”即要关注其地域性、独一性、标志性、民族性乃至偶发性的特征;“保护区”是要关注区域中“人—地—物—业”的全部信息。
闵庆文:乡村文化遗产涉及文物、文化旅游、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要将乡村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要素结合起来进行整体保护;乡村存在的根本在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要拓展特色农业推进农文旅融合,但不能因为文化旅游发展而忽视农业生产的基础地位;要在有效保护遗产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适度调整农业生产方式。
杜晓帆:乡村文化遗产存在于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伴随人群代际更替而不断发展、延续,通过日常生活实践呈现出来,赋予乡村灵魂,这也是乡村文脉之所在。最好的活态保护或活化利用,不仅是寄托一种怀旧情绪或将之转化为商品进行消费,还要让遗产回归村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激发社区的文化创造力,塑造新时代的传统村落。从过去侧重于对乡村文化遗产中“物”的保护,转变着力点为“人”。进一步构建社区协商平台、完善社区文化治理机制、设置专项资金用于社区能力建设、创新遗产产权共享模式。
蒲娇:多学科同构乡村文化遗产学术体系,从建筑学、考古学等,到非遗学、农学、人文地理学、旅游学等学科交叉融入;多产业同构乡村文化产业体系,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探索多种发展路径,例如,农业强劲型、旅游主导型、文化引导型等个性化村落类型;多路径同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升地方性法规完整性,完善分级保护体系,改善多元救济鼓励机制;加强全媒体数字技术,创新智慧乡村;强化自“无民在场”至“主客共享”的民本理念转化。
张培奋:注重区域协同保护,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对具有相似文化特征或地域关联性的乡村文化遗产进行跨区域联合保护。如福建土楼、三明土堡、永泰庄寨等可打造文化遗产廊道;建立多元投入机制,设立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创新产权制度。
(董金黄、肖依群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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