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用另一个名字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小哥说法呀 2021-12-04 23:19:53

2006年12月,谭某洪与邵阳的刘某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4月,谭某洪在娄底与张某认识并同居,同年11月,谭某洪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张某在娄底民政部门以谭某泓的名字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之后,二人一直在广东省珠海市共同生活,一年偶尔回几趟在邵阳的家。期间,张某多次质问谭某是否有过婚史,谭某均予以否认。2014年9月,老家的刘某来到珠海跟踪,发现事情的真相。2014年11月,谭某洪被公安民警抓获。

针对该案,有一种意见认为:谭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他先后两次用的身份证不同、名字不同,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两个人,而且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说明政府是认可的。

以上的观点是错误的,谭某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中的谭某洪采取的方法是用另一张身份证谭某泓的名字,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在两地使用不同名字,实际上是一个人同两个女人分别结婚,构成了重婚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拘役五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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