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出手,她命都没了!凭啥要赔11万?”法院:紧急避险,驳回!

眸中春色 2023-06-10 13:55:01

辽宁沈阳有一名乡村医生孙某,平时扎根农村诊所,服务于基层人民,村子里的村民一提起孙医生都是赞不绝口。

2017年9月的一天,孙某正在诊所内给一名患者开药,突然进来了一个老太太,孙某认识她,正是隔壁村的齐老太。

齐老太称自己走在路上突然心慌意乱,很难受。结果还没等她说完,齐老太就两眼一黑,失去了意识摔倒在地。

孙某赶紧上前查看,初步判定是心脏骤停,这可是个完全拖不得的病,必须要进行强力心脏按压,否则齐老太随时有生命危险。

于是孙某就赶紧双手按压在齐老太胸口,对她进行心脏复苏。

几分钟之后齐老太终于恢复了心跳,慢慢睁开了眼睛,猛地咳嗽了两声。

孙某不敢耽搁,她知道齐老太还需要进一步住院观察,于是拿起齐老太的手机,跟她的儿子薛某联系,告知情况。

薛某不一会儿就赶到诊所,对孙某道谢后就带着母亲离开了。

但是没想到第二天,孙某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里薛某气冲冲问道:“昨天你是不是给我妈进行心肺复苏了?”

孙某说是啊!结果下面的话让孙某了,薛某说来到医院后发现齐老太没啥大毛病,就是肋骨断了一根,判断是昨天给她做心肺复苏的人用的力气太大,按断了。

后来事情发展出乎孙某意料,齐老太一出院,薛某就要求孙某承担齐老太的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一算下来居然达11万!

孙某感觉很委屈,自己明明是救人的一方,怎么最终还要因为救人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自己不救她,此时她已经入土为安了!

看着孙某不愿意给钱,薛某直接将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钱。还问法院的工作人员孙某这种能不能构成一个故意伤害?好让他蹲几天监狱?

法律分析

但是法院是公正的,在审理案件之后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事发时情况紧急,如果不对齐老太进行救治齐老太很有可能突发死亡。

医生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对齐老太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齐老太和薛某的诉讼请求。

齐老太和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事实认识清楚,法律适用没有错误,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为孙某维护了正义,而这个案件中齐老太一家的行为让人十分气愤,本案中法院提及的紧急避险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是相较于正当防卫的热门讨论,紧急避险仿佛是比较小众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正当防卫中有防卫过当的情形,而紧急避险中也有关于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齐老太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危害,如果不立刻进行心脏复苏便可能不治身亡。

而孙某在心脏复苏时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其具有行医资格证,具有抢救的资格。

齐老太的骨折属于在紧急避险中遭受的损害,依法孙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也希望齐老太一家能明白法院的判决,对待救命恩人多一些尊重,毕竟只有知道感恩的人才配称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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眸中春色

不要等我变了以后,才说怀念以前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