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夫一怒,血溅七步;这里是善意生活家,看待生活百态”
01
不是所有人都能够理智处理矛盾。
有些时候,一些情绪失控,也有被逼的成份。
以下内容纯属虚构,所涉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入现实对号入座。
(往期同)
02
阿波和阿雯两个人都是同村的村民,后经他人介绍认识。
最终也是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生活也算是美满。
不过阿雯有些耐不住寂寞,和同村的刘三勾搭上了。
一开始两人还没有太猖狂,但到后来也就不背人了。
发展到了同居生活。
某天,阿波知晓了阿雯和刘三的同居地点,上门捉奸。
瞅见妻子和别的男人在一起,阿波很是愤怒,和刘三扭打在一起。
后来向警方报案。
或许是维护自己的名声,或许是还对老婆有感情,亦或者是为了惩治刘三。
阿波报案时,只是声称自己的老婆被强暴了。
警方到达后,经过调查确认,系阿波妻子和刘三相好。
被阿波发现后,两人有所互殴。
后来,此事在村干部的居中调解下。
刘三赔偿了阿波一部分钱财,也出具了保证书。
表示不再和阿雯有所来往。
只不过真的是S婆遇上脂粉客,事情刚过去没多久。
两个人很快又走到了一起。
而这一次,为了躲避阿波,直接是搬去了外地。
阿波也曾对老婆进行过挽留,但似乎对方心意已决,对于规劝的话语置若罔闻。
最终在捉奸不到一年后,阿波和阿雯两个人感情破裂,选择离婚。
十多天后,阿波也和另外一名女子阿梅结婚。
在阿波和阿雯离婚一个月左右之后,阿雯因白血病去世。
03
阿雯的死,并没有让这段感情纠纷画上句号。
反而似乎是让积怨越来越深。
在阿雯死后两个多月的某一天。
喝了酒的刘某,开始不断拨打阿波的电话,约对方见面。
阿梅也知道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点,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
害怕两人见面后起冲突,不愿阿波出去。
刘三却大有一副见不到阿波,誓不罢休的劲头。
之后开着车抵达阿波所住地方,摇晃大门。
阿波听见动静后,从屋内冲出,阿梅也跟着出来。
刘三见到两人后,让阿波上车,阿波拒绝。
于是两人厮打起来,阿梅劝架的过程中,身形不稳,被推搡跌到,造成下体流血。
阿梅也顾不得许多,便打电话给自己的弟弟让对方接送自己去医院。
走之前,看到阿波的情绪已经失去控制,头脑已经丧失理智。
不知道从家中哪里找出一把刀,对着刘三连续捅刺。
她不知道的是,后续的阿波行为更加疯狂。
面对持刀的阿波,刘三慌了。
先前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
只想着仓皇逃窜,只想保留一条性命。
而阿波并没有想就此放过他,一路追赶。
不要以为电视剧中的情节很假,现实中一个人在面对死亡威胁,又有伤在身,恐慌情绪下,真的有可能一个踉跄摔倒。
酒劲,伤情加上情绪慌张,刘三摔倒,而追赶上的阿波又是一顿捅刺。
经调查后,刘三身上共计被捅刺三十余刀。
04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阿波因不能正确处理和刘三之间的矛盾。
持刀多次捅刺刘三,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
主观上积极追求受害者的死亡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认为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相关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阿波进行了上诉,而法院二审就一些关键点问题作出了答复。
第一,定义犯罪性质为故意杀人罪没有问题。
两人在发生厮打后,阿波持刀对刘三的多个身体部位进行捅刺。
后刘三进行逃跑,但仍然紧追不舍,面对已经倒地的刘三仍然继续捅刺。
行为毫无节制,捅刺部位多是要害部位,而且创口相当之深。
对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至少当时是呈现出一种放任态度。
(后续虽有拨打120的行为,但是,是为了企图挽回犯罪后果。
不能因此否认其当时的杀人故意)
所以认为其主观上是杀人故意。
且阿波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是可以预料到自己连续捅刺他人要害部位。
会造成对方死亡的一个可能性结果。
另,其在对他人讲话中,也有“我将刘三杀死了”的言语。
说明当时已经做出了一种可能性判断。
第二,刘三本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刘三在阿波与妻子阿雯婚姻存续期间。
长期与阿雯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而后虽然出具了相关的保证书,保证不再与之来往。
但之后两人仍然是继续非法同居。
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
这件事闹得在村子里人所共知,对于阿波本人的精神上也是一种伤害。
此外,在阿波和阿雯离婚后,阿波已经另行组织家庭。
而后续阿雯因病离世,刘三和阿波本应该各行其路,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但是案发当天,刘三多次滋扰阿波,之后更是上门挑衅。
通过拍、跺门的行为,逼迫阿波见面,见面后出言不逊并踢翻其家中所摆物品。
造成矛盾进一步的激化,导致两人厮打,最终一步步演变成杀人凶案。
综上认定,刘三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
第三,虽然阿波在主动投案后,就自己的犯罪事实做过多次供述。
而且在一审中说法有些反复。
但是考虑到,阿波在重要情节上没有改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且仍然是对于“自己持刀捅刺刘三死亡”这一主要犯罪行为事实进行承认。
后续的辩解内容主要是集中在刘三对自己有实施伤害的故意上,不认为其翻供。
所以仍认定阿波的行为构成自首。
第四,阿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当天,刘三确实气势汹汹上门挑衅,滋事。
但并不存在阿波持刀防卫的现实危险性。
根据已经发现、现有的证据来看。
①根据和刘三一起喝酒的几人供述。
喝酒期间刘三没有说过要报复或者伤害阿波之类的话。
②根据阿波自己本人的供述,刘三打电话给自己,也是让他出去说事,他不想出去。
之后刘三上门,但并未携带凶器,车上也没有发现。
两人发生矛盾,产生厮打,后续阿波持刀杀人。
③对于刘三想要伤害阿梅的说法,不能有所证实。
况且就如阿波所说,刘三想要去打阿梅,但是他已经和刘三厮打在一起。
刘三的侵害手段还未升级的情况下,阿波就拿起尖刀捅刺对方。
这一行为属于主动侵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认定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05
仍然是劝导大家要理智的对待和处理问题,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但同时也需要明白一个道理,不是每个人都能理智。
很多时候,如果过于触碰他人的底线,兔子急了都咬人。
更何况是人呢?
很多时候,虽然有些事情,没有违法,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它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
法律是对人的最低道德标准。
所以想要做好一个人,首先从道德上,就需要开始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