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下,对定制生产业务收入、成本、原材料、应收应付款等相关科目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结合公司与 FMC、LIVENT 及其指定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分析定制生产服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验收及退换货对收入时点的影响;定制生产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1、净额法下,对定制生产业务收入、成本、原材料、应收应付款等相关科目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
净额法下,公司对于定制生产业务相关科目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公司在定制生产业务过程中,对于战略原材料不承担价格变动风险,仅承担代理人的角色,公司未获得战略原材料的控制权, 将战略原材料的材料采购成本与销售收入对冲, 即该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予以抵消。
(2)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由于公司针对战略原材料与客户、供应商的合同约定采购和销售业务分别进行独立结算,对于客户、供应商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予以抵消,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3)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四条规定: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
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战略原材料以及在产品、库存商品包含战略原材料部分,发行人不能获得其控制权,不承担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收益,不符合存货的定义,故将其列报至其他流动资产。
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 公司均按照总额法下的金额进行会计核算;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公司按照上述方式合理列报。
(4)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具体处理和调整分录
①采购环节:原材料的区分
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均为公司采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发行人根据物料特性进行统一管理,两者可以根据物料名称进行明确的区别辨认。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财务报表时,发行人根据战略原材料的物料名称将原材料区分为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将期末战略原材料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在总额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贷:存货—原材料—战略原材料
②生产环节:在产品的区分
对于在产品,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已混合投料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每月末均会对车间全部的在产品进行盘点,详细记录在产品所对应生产批次和所处的生产步骤,按照平均单耗折算成相对应的原材料。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财务报表时,发行人根据战略原材料的物料名称将在产品区分为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将期末战略原材料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在总额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贷:存货—在产品—战略原材料
③销售环节: 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区分及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抵消
对于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已混合投料生产为产成品。发行人根据当期产成品所消耗的战略原材料金额,结合产成品出入库进销存,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产成品中战略原材料的发出成本,得到产成品转销时营业
成本中战略原材料金额,并计算期末产成品(即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 中战略原材料部分金额。
发行人将期末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中战略原材料的金额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将营业成本中战略原材料的金额作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抵消数,在总额法的基础上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贷:存货—库存商品
贷: 存货—发出商品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2、结合公司与 FMC、LIVENT 及其指定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分析定制生产服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FMC 于 2007 年以来,依次与发行人就其核心除草剂产品签订定制生产协议,正式确立了双方的合作模式。基于 LIVENT 与 FMC 之间的历史渊源,LIVENT 与发行人开展新材料锂化产品定制生产业务时沿用了相同的合作模式。前述定制生产协议是公司与 FMC、LIVENT 开展合作并获取订单的基础,双方签署的代表性合同条款(以公司与 FMC 签订的合同为例)以及双方合作执行情况列示如下:
项目
关键条款约定
合作执行情况
定制生产
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采购订单,按照约定的生产方法,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
公司提供的每批定制生产产品均需随附产品检查报告。
原材料采购
初始约定:针对定制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部分由客户直接提供,公司仅能将该部分原材料用于生产定制产品;若客户变更原材料供应商,需要提前与公司协商。其余原材料由公司向经双方认可的供应商采购。2017年签署补充协议,模式变更:定制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改为由公司采购,其中战略原材料由客户指定供应商,确定价格、采购量、交付期等;非战略原材料由公司自行向合格供应商采购,采购量以及
最初,定制产品的重要原材料采用来料加工模式,后续调整为由公司自行采购。目前,在定制生产业务模式下,公司根据定制产品所需原材料是否由客户指定,分为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采购两种模式。(1)战略原材料:该类型原材料由客户指定,公司按照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数量及价格实施采购。(2)非战略原材料:公司自主选择合格供应商后,与供应商就采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独立谈判,并自行承担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
项目
关键条款约定
合作执行情况
交付期需满足生产需求。
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
客户提供的原材料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公司应对此类原材料进行物理隔离,进行清晰标识,并承担原材料从进厂到成品交付期间的损失风险。
最初,定制产品的重要原材料采用来料加工模式,公司使用的客户提供的材料(即战略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后续战略原材料调整为由公司自行采购,该类型原材料由客户指定,公司按照客户指定数量和价格执行采购。
定价权
产品定价主要由定制生产服务费和原材料成本两部分组成,其中,原材料成本通过将每种原材料价格乘以该原材料单耗来确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动力能耗、人工、设备折旧及维修、废弃物处置费用和包装费用等,其加上合理的利润即为公司定制生产业务下收取的服务费。公司按照客户指定供应商、价格采购战略原材料,公司不承担战略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无法获取与战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承担情况
定制客户按照约定的信用政策进行结算
定制生产服务和战略原材料采购交易均各自独立结算
除上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外,公司与其客户 FMC 指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采购战略原材料的种类、 数量、价格及交付期等均按客户 FMC 的指定实施,实际采购过程中严格按采购订单上的约定执行。
对于定制产品的销售和对应战略原材料的采购业务,发行人基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相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序号
具体条款/判断依据
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分析
是否符合净额法认定
1
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
客户指定采购的战略原材料必须专用于生产客户的定制产品
是
2
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
客户指定采购的战略原材料必须专用于生产客户的定制产品,公司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战略原材料。
是
3
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公司承担从战略原材料被运送到公司工厂直到生产过程完成为止的毁损灭失风险;直到成品被放置在运输公司的指定地点,货物损失风险将转移给客户。
是
4
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战略原材料由客户指定,公司按照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数量及价格实施采购,公司不承担战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除战略原材料外的其他原材料由公司自主选择合格供应商后,与供应商就采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独立谈判,并自行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是
序号
具体条款/判断依据
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分析
是否符合净额法认定
5
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公司不具备对战略原材料和定制产品的销售定价权,不能够取得与战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是
综上所述,客户指定采购的战略原材料专用于生产客户的定制产品, 公司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战略原材料; 公司不承担除其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战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不承担战略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 不具备对战略原材料和定制产品的销售定价权,不能够取得与战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公司仅承担代理人的角色, 未获得战略原材料的控制权,故定制生产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验收及退换货对收入时点的影响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退换货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退换货金额
30.87
12.70
378.46
营业收入
56,438.47
94,585.30
90,806.53
退换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0.05%
0.01%
0.42%
报告期内,部分产品因质量和包装问题发生退货,退货金额分别为 378.46 万元、12.70 万元和 30.8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42%、 0.01%和 0.05%, 公司退换货的占比很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也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发生退货时,由销售人员提请退货申请后,财务部根据审核后的退货单开具红字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冲减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和应收账款,并相应确认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退回产品单独标识,报告期各期末统一考虑该部分产品的减值情况,有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在客户验收后或者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后,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及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公司即拥有已售商品对应的收款权力,退换货的发生与否不影响客户对已售产品的控制及销售金额的确认。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较少,有关金额占比营业收入较低,对收入确认时点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确认收入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定制生产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定制生产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定制生产业务收入确认方式
联化科技(002250.SZ)
内销业务:公司以将货物运达合同约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政策;外销业务:对以FOB、CIF、CFR 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以DAP、DDP 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将货物运达客户指定地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雅本化学(300261.SZ)
农药中间体业务板块:内销业务: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对于发货至客户的,在货物运达对方验收确认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对于客户至公司提货的,以货物出库并经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外销业务:在货物已完成海关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金凯生科(301509.SZ)
内销业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检验合格,向客户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外销业务:FOB、CIF、CFR、FCA等贸易模式以公司以货物报关出口并装船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EXW贸易模式以客户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来确认收入,DDP、DDU、DAP以对方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发行人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方法: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公司将产品送至客户的指定地点或者客户自提,经客户签收或确认后产品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公司根据客户签收或确认记录确认收入。外销产品收入确认方法: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公司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后,产品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公司根据出口报关单、提单等确认收入。
注:信息来源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推测上述可比公司均采用总额法核算收入。
由上表可知,公司定制生产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仅定制生产业务收入是否存在净额法列报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与发行人业务相似的公司对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公司名称
业务描述
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名称
业务描述
收入确认方法
天元智能(603273.SH)
报告期,公司存在部分机械装备配套产品由客户提供原材料供应,公司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情况,主要为小松集团(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以下简称“小松”)、现代建设机械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现代”)。为确保产品质量、性能和规格,小松、现代分别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明确了由其提供部分原材料的相关条款。公司在制造和加工小松结构件产品过程中向小松有偿采购的提供件,《基本交易合同书》约定:小松提供的有偿提供件及天元智能用此制造加工的在产品、半成品和成品在天元智能全额支付该货款前小松保留所有权,即使是有偿的提供件天元智能也不得转为他用,剩余部分应退还小松;不分任何理由在终止合同时天元智能应立即归还小松提供给天元智能的提供件中未加工的部分和剩余材料;天元智能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提供件,提供件应只限用于合同规定用途。公司在制造和加工现代产品过程中向现代有偿采购的部品,《基本定作合同》约定:现代向天元智能有偿销售的部品不得向第三方销售,只能用于主合同下为现代开展的加工定作业务;在主合同项下加工定作业务结束时,剩余现代销售部品经双方清点后返还给现代;现代向天元智能销售的部品在天元智能支付完对应货款前所有权由现代保留。公司向小松采购提供件、向现代采购部品并在生产加工后向其销售的业务模式中,公司并不能主导提供件的具体使用,未取得采购物的控制权,该业务的实质为受托加工业务而非独立的购销业务。
净额法
晴天科技(在审)
公司设备材料采购模式主要分为自主采购模式和业主采购模式。公司业主采购模式下分为甲供模式和代采模式。甲供模式下,客户直接和供应商进行业务对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实际施工时由客户将设备材料提供至项目现场或公司指定仓库;代采模式由公司代采,即业主核定材料供应商、采购设备材料型号、数量和价格后,由公司和供应商进行接洽采购。在该模式下公司不承担其代采材料部分的质量风险、价格变动风险等;代采材料通常系按项目的需要量采购,公司对该部分材料不具有控制权,故公司不承担该部分材料的一般存货风险,公司实际系“代理人”的角色。
净额法
注:信息来源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
由上表可知,公司定制生产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与存在相似业务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公司在定制生产业务过程中,对于战略原材料,公司未获取控制权,定制生产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分析参见本题回复“一、/(五)/2、结合公司与 FMC、LIVENT 及其指定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分析定制生产服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