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立案处罚过程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二、查明的违法违规事实
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公司、数据服务公司、数据运营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
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8.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27.34%,虚增利润总额近1亿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3.70%;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的0.6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5.80%;虚增利润总额0.1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0.6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7.35%;虚增利润总额0.14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59.81%。
三、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
新智认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亚东、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高管,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张滔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未签署上述 3 份年度报告,在 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先后担任数据服务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假业务,其行为与新智认知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四、证监会处罚决定
1、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 元罚款;
2、对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长张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3、对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4、对张时任董事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5、对时任总裁、董事杨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6、对时任副总裁谢昕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7、对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常务副总裁王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8、对张亚东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滔、张炎锋分别采取3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新智认知赔偿责任与股民索赔
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宋军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索赔条件提示】凡是2020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新智认知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该索赔条件供投资者维权参考,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索赔证据材料】股民索赔需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营业部盖章);3.涉案股票对账单(自首次/首笔买入打印至今,证券营业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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