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能否申请再审

张灰灰说事 2024-08-08 17:19:35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情形,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对于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证据应当经何种程序进入诉讼成为定案根据,有人认为,鉴于法院直接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再出示并听取各方意见,难免使法官陷入被质询的尴尬。因此,只要取证时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就不需要再于法庭举证、质证,而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质证,能否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1)未经质证的证据不是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以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持。

聚某公司借款800万元给普某公司,因普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聚某公司在公证处签发《执行证明》,并向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案涉房产。

案外人丁某称其为房产实际所有人,请求中止执行。某中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聚某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某中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并继续执行。某中院判决驳回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聚某公司不服,向某高院上诉,某高院维持原判。

聚某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主张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与普某公司代理人谈话,该谈话未经质证,程序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再审申请⼈提出,⼀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与普某公司代理⼈谈话,该谈话笔录未经质证,⼆审法院对该程序问题未予纠正。对此问题,经查,⼆审法院并没有将该谈话笔录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再审申请⼈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

本案中,再审申请⼈主张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但法院认为其并⾮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予以驳回。

质证是庭审的必经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双⽅当事⼈均应当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进⾏监督,若仅为程序上存在部分瑕疵,并不影响实体公正的追求,则不进⼊再审程序。再审申请情形中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因此若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但该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则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2)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希某公司中标某县供暖工程,付某借用希某公司资质与某县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付某与希某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付某诉至某中院,请求判令希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审中,经付某申请,某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款进行鉴定,并判决希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希某公司不服,向某高院上诉,主张部分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某高院驳回希某的诉请。

希某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仍然提出鉴定材料未经质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程造价的《鉴定意⻅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书》“⼆、鉴定依据”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审法院也未进⾏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事诉讼辩论原则。

鉴定材料是供鉴定⼈进⾏分析、判断,并据此得出鉴定意⻅的物质条件,是进⾏直接认识、分析、判断的对象。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影响到鉴定意⻅的准确性及证明⼒的⼤⼩。在将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之前对鉴定材料进⾏质证,可以防⽌出现因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全⾯导致鉴定意⻅不客观、不科学的现象,⽽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若鉴定意⻅确为依据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作出,法院可以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当事⼈就该部分材料进⾏质证。若质证后该部分材料真实合法,则不影响鉴定意⻅的采纳。若质证后该部分材料真实性存疑,鉴定意⻅可分的,材料所对应部分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意⻅不可分的,则整个鉴定意⻅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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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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