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一女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阳新警方拘留

楚风雅 2018-03-22 22:14:06

阳新一女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阳新警方拘留

(网络配图)

3月21日,阳新县公安局𣲗源口派出所配合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对一名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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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上午11时许,阳新县公安局𣲗源口派出所接到𣲗源口镇茅村群众报警,称有人故意损坏自家山场围栏铁丝网。

  接警后,该所民警董施雨等人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一名中年女子正在与报警人争吵着。经了解,剪坏铁丝网为该女子黄某(女,53岁,𣲗源口镇茅村人)所为,当天上午双方在为山场划分界限问题发生争吵时,黄某拿起剪刀将铁丝网围栏剪坏,继而双方矛盾激化,强烈对峙,互不相让。

  针对双方争论不休的现状,董施雨遂传唤在场二人至派出所进行协调。

(网络配图)

  正要下山时,黄某突然转身欲逃离,无视董施雨沿途耐心作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态度,黄某果断表示拒不配合民警作进一步调查,而坚持与矛盾对方争执不休。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民警将情绪激动的黄某带离现场至派出所。

  黄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不配合协调民警工作并在派出所里大肆撒泼。民警上前制止时,黄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几次用自己的身体极力冲撞董施雨,致其身体不适,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当天,在查清案件事实后,阳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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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风雅:惟楚有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