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警察上门传唤,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网友对此发表看法:“这么晚上门传唤,不是逼人犯罪吗?”
张明(化名)正在睡梦中,突然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他看了眼手机,凌晨1点多。
“谁啊?这么晚有什么事?”张明披上衣服,来到门口。
“张明,我们是派出所的。你涉嫌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现在依法对你进行传唤。这是传唤证,跟我们走一趟。”门外传来警察的声音。
张明一听就不乐意了:“大半夜的传唤谁啊?我又没犯罪,凭什么传唤我?要去也得等天亮!”
双方隔着门僵持不下。警察多次要求张明配合,但他坚持要等到早上。僵持中,警方调来了消防车,准备强行进入。
张明的父亲老张(化名)闻讯赶来,对儿子喊道:“他们这是非法入室!咱们得保护自己!”
眼看警察就要破门而入,父子俩情急之下抓起砖头、木棍进行抵抗。最终,三名警察受轻伤,父子俩被控制。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一抵抗行为竟然引来了刑事指控。法院认定他们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
父子俩不服判决,认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他们一路上诉,直至最高法院。历经近20年,云南高院最终再审改判他们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陆建军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89.7元,50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陆志安人身自由赔偿金94494.85元,25000元精神抚慰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警察的传唤行为是否合法,以及父子俩的抵抗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传唤应当在传唤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本案中,传唤证的有效期是当天24小时内,警察凌晨1点上门传唤并未超出期限,但这种做法显然有争议。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执法人员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警察未经允许强行破门而入,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违反了法定程序。
父子俩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明知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考虑到深夜传唤的特殊性,以及警察强行破门的行为,他们有理由怀疑警察的行为不合法。
因此,他们的抵抗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云南高院的再审改判更符合法律精神。
案件看法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执法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冲突。深夜传唤虽不违法,但确实容易引起误解。
公民在面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执法行为时,应当冷静应对,优先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背景,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网友评论道:“警察半夜敲门,换我也得吓出一身冷汗。这不是要把老实人逼成'罪犯'吗?”
在法治社会中,如何平衡执法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