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在后台问我,周律师,你对某个犯罪事件怎么看。
其实《刑法》452个条款,483个罪名,就算倒背如流,也不一定能把一个法律问题看透。
真想学会分析,关键要把握一个理论——因果关系。
讲一个争议很大的真实案例:
一个丈夫开车带妻子去看女儿,路上两人发生了争执,妻子表示,自己现在想吃火锅,吃完火锅再去看孩子;丈夫则想先看孩子,再去吃火锅。
妻子看丈夫没按自己的想法行事,非常生气,打开车门,直接就跳了下去。
丈夫赶紧停车,打了120,可惜,妻子因为头部落地,颅脑损伤严重,已经死亡。
最后,这个丈夫,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二缓三。
这个判决出来后,连罗翔老师也表示质疑,为啥呢?
因果关系搞错了。
有人可能问,不对呀,丈夫吵架,妻子才跳车,这不是因果关系吗?
因果关系分两种,一种是条件因果关系,一种是相当因果关系。
前者认为,只要“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这个条件成立,就有因果关系。
但这种逻辑经不起推敲,比如——在车上和老婆吵架的多了,又不是所有都会导致跳车;
跳车的多了,又不是所有都是因为吵架——两者之间的联系,微乎其微,如果这也成立因果关系,那可被刑法追究的事情就太多了,该有多么可怕。
这里一个关键变量是“概率”,即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有多高——这是相当因果关系的核心,也是我们刑法采用的理论。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是多因一果的,我们必须进行筛选,选取概率最高的来作为原因。
前阵子,我听朋友讲过一个事情,这个朋友邀请他的朋友半夜出来吃宵夜,对方骑着电动车就出门了。
我这个朋友给他发微信问,你到哪啦?
对方就很着急,超速骑车,没带头盔,骑到路中间低头回微信,结果被车撞了,人在ICU住了十几天,最后还是没了。
我这个朋友非常内疚自责,他觉得这个结果是自己导致的,这其实就是采取了“条件因果关系”。
但法律上呢?请朋友吃宵夜和对方出车祸是高概率事件吗?这如果构成因果关系,以后谁还敢请朋友出门?
我拿“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安慰他,他心理就好受多了。
另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甲把乙打晕后离去,路人看到后打车送乙去医院,结果俩人半路出车祸,双双死亡,甲的打人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呢?
那如果甲把乙打晕了,当天天气很冷,零下二十度,甲扬长而去,导致乙被冻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呢?
相信大家已经学会判断了,前者甲只对故意伤害承担责任,后者则须涉嫌故意杀人罪。
当然,这都是被抽象出来的理论模型,真实的案件要复杂得多。
比如备受争议的货拉拉女孩跳车案。
已知:司机深夜接女孩搬家,路上偏航了三次,绕过了灯火通明的大路走了人烟稀少的小路,路上双方还可能发生了争执,司机可能语气不善,女孩可能也警告过再不按导航走就跳车,那么最终女孩跳车这个结果,和司机的行为之间,是否成立因果关系呢?
舆论被严重地撕裂成了两派,一派认为,司机举动可疑,是我我也吓得跳车;另一派则认为,女孩先耽误时间司机才想走近路,且走的也是导航备选路线,谁能想到对方会跳车呢?
这种分歧,来源于大家生活经验不同,是无法互相说服的。
最终一审二审都判处司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一缓一。
刑期很轻,说明法院也认为司机的过失程度很轻;但还是判了,说明法院认为司机行为和乘客死亡之间还是成立因果关系。
当然这个案子争议还是很大,司机一方也在争取再审,我们也可以观望一下后续结果。只是想通过这个案子告诉大家,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佛家讲,万法皆空,因果不空。因果,是连接一切事务的逻辑链条,也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从相当因果关系切分下去,还能引出许多细分理论,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评论留言,以后再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