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高效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完善——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黄惠康

社会观察喵 2024-09-27 03:17:33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强调,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相关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惠康。

  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

  记者:强调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的时代背景是什么?意义何在?

  黄惠康: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并用专节布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特别强调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涉外法治建设不但需要法律和制度的坚实支撑,还需要法治实施的有力保障。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概括地讲,具有以下两大时代逻辑:

  时代逻辑之一,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百年变局之下,求和平、求发展的历史潮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和平方式实现新旧秩序转变和治理模式改善的前景出现。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之间以战争决胜负的“修昔底德陷阱”并非不可避免,办法就是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从法治的角度看,世界之变最终将体现为国际秩序、国际规则、国际制度的演变。当前,国际外交法律斗争激烈,主动设置国际议程、塑造国际规则,谋取制度性权力成为各大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国际立法、国际司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不断上升,法治与外交密不可分。未来,国际竞争将越来越体现为秩序、规则、制度之争,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器”以及国际治理准则的作用更趋重要,而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将成为21世纪国际关系特别是大国外交博弈的一条主线,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时代逻辑之二,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交织,激烈碰撞,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首先,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同外部世界的利益融合进一步加深,“海外中国”加速成型。我国公民出境人数不断增加,外贸实现跨越式增长,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增长,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范围持续扩大。随着我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我国海外利益全方位高速度拓展,海外利益保护日趋成为重要课题,对涉外法治的实施、我国法域外适用及领事保护和协助提出了更多需求和更高要求。

  其次,我国面临的外部法律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世界范围内“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全球治理赤字增加,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危害深重。少数西方国家对国际法采取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对人不对己,合则用,不合则弃;通过国际司法机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干涉他国内政,对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冲击。特别是,部分西方国家极力渲染所谓的“中国威胁论”,对我国的打压遏制不断升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其中,以法律方式遏制我国的手段花样繁多,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

  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高水平对外开放,事关国家利益。新形势下,涉外法治实施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公民和组织海外合法权益、应对国际斗争、参与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的作用更为重要。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武器,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坚决维护并努力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我国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记者: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有哪些创新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黄惠康: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制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的法律成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如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有力反制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我国的遏制打压;制定对外关系法,将我国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实践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集中规定和确立我国对外交往立场主张和制度机制;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健全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等等。截至2024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303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0余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50多部;598部行政法规中,有专门涉外行政法规近90部;1.4万余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大量涉外地方性法规,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为涉外法治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法规基础。

  随着涉外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我国在涉外法治实施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取得明显成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涉外法治实施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大大增强。对外关系法初步构建了条约的缔结与适用、我国法域外适用、反制和限制措施、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执行、国家豁免、国家海外利益保护、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和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等八大制度。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了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涉外法治实施的广度、深度大幅拓展。涉外执法司法机关深化对外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外商投资、扣押与拍卖船舶、独立保函、外国法律查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等的司法解释35个、规范性文件12个,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依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积极参与跨境反腐败治理,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等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涉外法治实施专业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治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整体效能和水平持续提升,为“引进来”“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动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记者:我国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目前还存在哪些有待完善之处?

  黄惠康: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我国涉外法治水平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还不相匹配,涉外法治实施领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弥补。

  一是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治实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当前,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区和薄弱点,特别是深海、远洋、极地、网络、气候变化等国际治理新疆域以及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导航、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涉外领域立法较为滞后,制度供给不足和子系统间有效衔接问题仍较突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刚刚破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涉外法治建设中较为突出的短板弱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与我国法制体系的融合尚待细化;立法的“专、精、细”水平和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等等。此外,有些制定时间较早的涉外法律法规与目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修法任务繁重。

  二是涉外法治实施的整体能力有待提升。涉外执法、司法、监督、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都面临许多新课题新要求,体系和能力建设存在不足。譬如: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国际话语权的能力还不够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还不够丰富;法治实施体系运作不够高效。因此,必须深化执法、司法改革,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法治实施的整体能力。

  三是与涉外法治实施相关联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欠发达,涉外法治人才总量偏少、经验不足、区域分布不均,“供给侧”与“需求侧”失衡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理论与实践、培养与使用脱节的情况较为严重,运用国际法的意识存在较大差距。涉外法治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难以满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黄惠康: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司法合作。

  在涉外立法方面,要坚持制度为要、立法先行,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涉外立法进程。要认真对标、主动对接、积极吸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要“立、改、废、释”四措并举,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涉外法治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涉外执法和司法方面,推进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特别是提高涉外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深化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涉外司法制度和机制体制,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要健全涉外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涉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依法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我国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巩固和发展现有双边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扩大国际法治领域“朋友圈”。

  在涉外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全力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下大力壮大以律师事务所为核心,公证、会计、税务、审计、翻译、海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争议解决等配套齐全的一条龙、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与此相关联的是,要加强学科建设和法学教育,加快涉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还要加强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构建,持续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在国际合作方面,要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海外维权能力,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配套机制,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提高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精确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更好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企业机构的安全与正当权益。

  在境外守法用法方面,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规范化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健全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管控机制,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确保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遵法守法。要运用法治方式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与完善中应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黄惠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与完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为人民检察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当前,检察涉外法治工作还需进一步努力,例如,应更加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提升检察涉外法治队伍专业化水平等。

  检察机关参与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检察涉外法治工作,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高水平开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务实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规则的制定、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主动参与反恐怖、反腐败、打击网络犯罪,以及外贸争端解决、人权对话、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深化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职能作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持之以恒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一体加强政治能力、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深化人才强检,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培养,建设过硬检察涉外法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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