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约定的合同自动解除条件成就时,能否不通知对方即解除?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1-18 11:11:27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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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合同是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动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

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该条虽未覆盖约定自动解除条件的情形,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据此可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通常不能认定合同在条件成就时不经通知对方即自动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须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以便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变化有清晰的认识。

一方面,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满足特定条件自动解除,但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可能并不知晓该条件已经成就以及合同即将解除或已经解除的事实。这可能会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另一方面,通知对方也是为了给对方提供一个提出异议的机会。对方可能对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存在疑问,如果没有通知环节,对方就无法及时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如果合同不经通知就自动解除,那么对方的这一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通常会要求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履行通知义务。例如,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合同自动解除,但买方未收到卖方的解除通知前,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只有在卖方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且通知到达买方时,合同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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