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该如何区分

浪客微剧 2023-07-26 17:35:25

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一直是众多法律专家和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该如何区分?

案件简介

洪某系某公司保安,甲系废品收购站老板。洪某在值班时发现公司有原材料镍。洪某从公司盗窃了镍作为样本去找甲,向甲咨询是否收购镍及镍的收购价格。甲表示没有见过,需要询问其他人再回答。

事后甲回复洪某表示需要,并且以每斤25元的价格收购。洪某与甲商定,甲向其他人表示镍的收购价每斤为12元,甲另外单独支付洪某每斤13元,甲表示同意。之后,洪某邀约另外三人共同在公司的仓库盗窃镍。

洪某事先在公司进行踩点,在洪某当班时,洪某通知三人去公司仓库盗窃吨袋里的镍。洪某告诉三人从每一个吨袋中盗窃少量的镍,以免被公司发现。

洪某负责在某公司仓库外望风,将镍的吨袋打开,事后将吨袋进行封口。三人将盗窃的镍运至公司围墙外,由洪某事先联系的甲在围墙外等候并进行收购。按照洪某甲之前的约定,在现场甲以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获得赃款后洪某与三人平分。事后,甲另外支付洪某每斤13元的赃款。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分洪某与另外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是主犯还是从犯、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另外三人在洪某邀约后,积极响应,并且完成盗窃的实行行为,不能体现从犯的从属作用。从犯的从属性应当是望风或者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而不应为实行犯。故该案洪某与另外三人为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洪某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仅负责踩点、望风及与他人内应外合,其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另外三人系实质意义的实行犯,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该案的主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为一般共同犯罪,行为人洪某在本案中系犯意的发起者以及犯罪的纠集者,起主要作用,且主动协调整个案件各犯罪行为人实施行为,并积极参与实施盗窃。

另外三人在本案中仅应洪某的邀约参与盗窃,但整个过程均由洪某进行支配,如洪某事先联系甲盗窃后进行销赃,洪某事先踩点,在洪某当班的时候才能实施盗窃,即盗窃的时间、地点均由洪某确定,其他人只能在洪某的安排下进行。且在分赃上,洪某获得占绝大部分的赃款。

因此,结合整个案件分析,洪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另外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洪某的行为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犯罪嫌疑人另外三人是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在本案中作用较洪某次要,应认定为次要主犯,对其量刑可以较洪某酌情从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

问题分析

在本案中,洪某是被害单位的保安,能够通过工作上的便利在心理上强化其他人的犯意,使其他人认识到有内部人员帮忙踩点、望风以及接应,实施盗窃行为非常安全且不容易被人发现。

洪某具有明显的协调和指挥整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洪某在产生盗窃的犯意以后,就积极为盗窃做准备:第一步盗窃少量镍粉拿去废品收购点确认财物的收购价格以及是否能进行销赃。

期间,洪某还与甲协商盗窃后财物的销赃和分赃行为,如每斤25元的镍,洪某在与实施盗窃的人进行平分的基础上另外单独分走镍每斤13元。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以作用和分工进行认定。在我国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以作用为主,分工为辅。首先从作用进行分析,在本案中,洪某系犯意的发起人、犯罪的纠集者,系犯罪的指挥者,即在本案中协调各犯罪人实施行为的人。在本案中作用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主犯。

另外三个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系实质意义的实行犯,系听从洪某的安排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其在洪某事先踩点、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与洪某进行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但由于洪某保安的身份,增加了他人的内心确认,盗窃行为非常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其保安的身份作用非常大。故另外三个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从犯。

其次,从分工上进行分析:洪某事先联系废品收购点进行销赃,且以保安的身份进行踩点确保安全,盗窃过程中利用保安的身份四处巡逻、望风,事后联系废品收旧店老板进行收赃,洪某为盗窃的成功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在案件中系积极参加者,应该认定为主犯。

另外三个犯罪嫌疑人在盗窃中听从洪某的安排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较洪涛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综上,洪某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洪某在整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并且积极主动联系、协调、指挥各涉案人员,且在赃款分配的比例上,洪某占有过半赃款的分成。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作用大小还是分工,洪某在整个案件中均起主要作用,是案件的主犯,另外三人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0 阅读:96

浪客微剧

简介:专注做优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