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批,在农村违规先建房,满足这些条件,先处置、后确权

欣欣小犟 2024-06-08 20:46:33

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民的根基,保障着农民住有所居,不会流离失所,手中持有确权的《宅基地》证,谁也抢不走,谁也拆不了,心里更踏实。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人的根基,承载着诸多乡村记忆。

农村《宅基地》为农民提供着安身立命住所,保障着农民住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见证着家族传承和变迁,记录着一代代农村人从农村出生、在农村成长,直至老去。

农村《宅基地》是乡村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陈旧的房屋诉说着岁月的故事。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村民若没取得审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自建房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根据《城镇规划法》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则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可拆除。

当然,并非所有未审批、先建房的房屋,都会被责令拆除。依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若干意见》要求:未审批、先建房,只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将违规建设的房屋变成合法房屋。

在农村,未审批、先建房,满足这些条件

满足《一户一宅》基本要求

在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或者当地规划的标准面积,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农村的一“户”是指:根据农民生活状态分配《宅基地》,以“户”为基础单位,比如:与父母、与子女同处一屋檐下、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自然户。

依照《农村户籍簿》登记的户,以“户”作为基本标准。当然,很多地方也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比如:老人、子女、兄弟姐妹同处一个屋檐下,组成一个大家庭。农村“一户”的认定标准一般由本村村规、民约确定。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很多村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有些家庭依然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即使家庭成员较多,所有的成员都集中在一个户口簿上。当现有宅基地不够住,需要分户,申请宅基地,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需求。

违规占用的宅基地或者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得到确权后,方可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村用地审批手续,可以依法依规补办,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用地政策。村民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未审批、先建房的,违反规定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都要依法依规处置后,方可进行登记、确权。

近些年,对农村违规使用宅基地情况,监管监督力度更加严格,老一辈传承下来的宅基地,会查明历史情况和现状,综合考虑后,妥善依法依规处理。

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房屋经过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先建房、后审批,未审批、先建房,先处置、后确权,处理方式越来越人性化、接地气,很多人性化处理,主要是为了避免造成村民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存在以上这些情况,村民满足、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违规使用宅基地或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造屋,依法依规处理后,同样可以确权登记。所以,村民未经过批准,先建设房屋,不必过分担忧,一般不予拆除。

存在以下情况,未审批、先建房,相关部门发现后,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会采取停工停建、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等措施

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房、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

第一、对违规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消除对规划造成影响的,限期进行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四、对无法进行拆除的建筑物,没收其违规所得、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予以拆除。

未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农村《宅基地》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变迁和变革,城市化进程让农村很多宅基地闲置、荒废、无人居住,如何合理规划好、利用好、保护好农村宝贵的土地资源,会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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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小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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