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奚某在和朋友聚会期间认识了女子刘某,两人相谈甚欢,便约定聚会结束后再到酒店继续深入交流。
两人到达酒店后,为了能交流的更加深入和毫无保留,便一起洗了个澡,正当两人赤诚相见准备开始交流时被破门而入的民警逮个正着。
民警便以奚某涉嫌卖淫嫖娼罪,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面对处罚,奚某不认同,奚某认为两个人虽然是初次见面,但是属于一夜情,不属于卖淫嫖娼,最终奚某把警方告上了法院。
奚某表示,警方在破门而入时穿的是便衣,也没有第一时间表明自己是警察的身份,属于违法执法。
再者,奚某认为两人还没有发生关系,也没有金钱往来,警方认定的嫖娼无事实根据。
警方辩称,虽然奚某和刘某还未发生关系,但他们一起洗了澡,正在酝酿阶段,马上就要发生关系了。
同时,奚某和刘某也就事后奚某支付给刘某500元达成了口头协议。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嫖娼罪对奚某进行处罚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对奚某的处罚没有错,但民警在执法时确实有轻微违法的情况,故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警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也就是说,法院认可了奚某的说法,民警没有第一时间表明身份,但未表明身份并不影响民警对奚某的行政处罚。
从奚某和警方的描述来看,似乎奚某确实犯了法。但让小编好奇的是,既然民警认定了卖淫嫖娼的事实,可是为什么只处罚了嫖娼的奚某,而没有处罚卖淫的刘某?
嫖娼和卖淫是一对难兄难弟,两者必须同时出现才能构成卖淫嫖娼,所以小编不理解为什么不处罚刘某。难道口头批评过了?还是觉得嫖娼的罪比卖淫的更大?难道他们不知道没有买就不会有卖,没有卖也不会有买吗?
另外,关于罚款金额,只罚了500元,似乎也有一点不寻常。
对此,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