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美术尹尹 2024-06-04 14:15:27

西安美术学院

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西安美术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美术学院(英文名称:XI'AN ACADEMY OF FINE ARTS,国标代码:10729)。现有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0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一路3000号)和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53号)三个校区。上级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为国家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是陕西省政府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陕西省国家“双一流”培育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西安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表述的本科招生为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行的招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普通类批次进行招生录取。

学校特殊教育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其他本科层次招生详见招生信息网发布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陕西省招考部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招,不限男女生比例,区分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录取批次录取。最终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投档规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本科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比例预留。使用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具体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原则

1.校考类专业

中国画、绘画(油画、版画、水彩、综绘)、实验艺术、摄影、雕塑,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考生须美术与设计类省级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区分文理科(历史、物理类),按照专业课校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校考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素描、色彩、速写单科成绩,仍相同的,比较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保留3位小数),高考文化相对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计划满额为止。按照“校考总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考生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按照考生专业课校考总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2.省级统考类专业

(1)文物保护与修复(油画保护与修复)、工艺美术、公共艺术、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美术教育,编制并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考生须美术与设计类省级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具体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投档录取规则等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若考生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所在省份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2)书法学,编制并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考生须书法类省级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具体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投档录取规则等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3)表演,编制并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考生须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省级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具体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投档录取规则等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4)音乐学(艺术美育),编制并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考生须音乐类音乐教育方向省级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具体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投档录取规则等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省级统考类专业录取阶段,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比较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保留3位小数),高考文化相对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如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3.理论类专业

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艺术设计学、美术学,编制并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无艺术类省级统考要求,报考考生须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所在省份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比较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保留3位小数),高考文化相对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如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投档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4.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生简章。

5.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校考专业不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我校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6.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日语教学,请非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绘画专业包括油画、版画、水彩、综绘,在校考类专业高考录取结束后,我校对绘画专业拟录取考生进行专业方向分流。绘画专业拟录取考生在我校专业方向分流系统内填写绘画专业具体方向志愿,采取“校考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绘画专业方向分流。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另行公告。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其他本科类型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详见各类型招生简章。

第四章  考生违纪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西安美术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xafa.edu.cn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hshch.xafa.edu.cn

招生处咨询电话:029-88222342/88247882

招生处邮箱:xafazs@xafa.edu.cn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所有信息以我校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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