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价值亿元沉香工艺品被盗公安不立案致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局

云间的小茶馆 2024-11-22 10:48:07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巨额财物被盗案件,涉案财物价值数亿元,包括珍贵的沉香、檀香工艺品、收藏品及摆件。然而,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及相关人员多次报警并提交证据,福田区公安局沙头派出所却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这一举动引发了广泛质疑和对公安机关履职情况的关注。

(报案回执)

巨额财物被盗: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据受害人彭某东介绍,其长期从事沉香、檀香制品及相关工艺品、古茶收藏经营,将部分价值数亿元的工艺品寄放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B座一层103葫芦船大健康店铺,由深圳市葫芦船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代为展示和销售。2024年9月14日22时30分,该公司聘请的安保人员发现,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将该店铺内的门锁撬开,将店铺内的财物搬入厢式卡车,企图运离现场。安保人员当即拦下其中一辆卡车并报警。

随后,通过物业监控视频查明,当日19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姚某彬及该公司聘用的司机姚某兴等人强行撬开店面东门,拔掉内部监控设备,将展示品悉数搬运至三辆厢式卡车内。其中两辆卡车分别于21时04分和21时52分驶离现场,第三辆被安保人员拦下并留置于文化创意园北区停车场。

(被拦停在现场的车辆)

彭某东称,物业监控视频清楚记录了嫌疑人作案的全过程,同时显示该行为符合盗窃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然而,沙头派出所虽接警出警,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却未做笔录调查,反而在短时间内将嫌疑人释放,未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在被第三辆车被截停在停车场后,嫌疑人姚某彬又两次想把车辆开走。其中9月20日01时33分,姚某彬组织30多人到达现场后,将值守的几名保安控制住,想强行将车辆开走。还好保安报案后,警察出警及时才导致行为未遂。

“因为公安机关对此事不予立案处理,我现在不得不雇佣保安公司十几人,24小时对第三台车进行看守,否则我的财物又被盗走了。”彭某东称。

监控记录完整,警方却以“股东纠纷”搪塞拒绝立案

事后,彭某东将从物业管理处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嫌疑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沙头派出所,正式报案,请求立案查处。然而,沙头派出所向报警方出具一份报警受理回执,拒绝收取报案材料,并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调查,相关民警也拒绝接受举报人关于案件进展的电话问询。

更为令彭某东不解的是,沙头派出所明确表示,已掌握盗窃财物人员的具体身份及被盗财物的去向,但却拒绝将信息告知受害人或相关公司,也不采取实际行动追缴财物。多次沟通无果后,受害人被迫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然而,上级部门的反馈显示,沙头派出所称案件系“公司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从而继续拒绝立案。

“股东纠纷”说法站不住脚

沙头派出所关于“股东纠纷”的解释显然与事实不符。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市葫芦船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葫芦船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彭丹和郑天娇,各持50%股份。今年6月,股东郑天娇因病去世,并在去世前立遗嘱授权彭丹处理其身后事务。由此,所谓“股东纠纷”的理由不成立。

(郑天娇的遗书)

此外,被盗财物为彭某东个人所有,并非公司或郑天娇个人名下财物。即便郑天娇的继承人有合法权益,也无权采取非法手段撬锁侵入他人场所,强行将财物搬离,也应等公司进行合法清算后,在按股东权益进行财产分配。

彭某东称,自己的公司多年来一直从事佛教用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要产品是高端的沉香、檀香、酥油灯等。葫芦船公司的股东彭丹是自己的亲姐姐,自葫芦船公司成立以来,就是由自己的公司给供应香、酥油灯等佛教用品,这部分产品都是通过公司往来账进行结算,截止目前葫芦船公司还欠自己的公司58万余元货款。

“这次被盗走的工艺品是姐姐说她们在深圳弄了一个门面,让我把我自己收藏的沉香等工艺品放到她的门面处展示,一是能让葫芦船公司的门面显的好看有实力,二是有喜欢的她也帮我代卖一下。我告诉她底价,她卖了后,她个人给我按我的底价私下结算,这部分产品和两家公司都没有关系。而且截止到这次被盗前,一直是这么结算的,葫芦船公司的原股东郑天娇也知道此事,因为这么多贵重的东西她们公司也买不起,有部分收藏的产品我也不卖,只是展示用。”

公安机关的做法引发广泛质疑

彭某东多次与沙头派出所沟通,希望追回被盗财物并依法追究嫌疑人责任,但对方始终未能给出明确答复。更令人费解的是,沙头派出所不仅没有对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不愿告知财物现存位置,种种拖延和推诿的行为让受害人深感无助。

据悉,在受害人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反映后,沙头派出所仍坚持其“民事纠纷”的说辞,至今未对案件做出进一步调查。受害人质疑,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涉嫌包庇嫌疑人,甚至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权力滥用的问题。

法律专家:拒不立案涉嫌失职渎职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指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经授权强行撬锁进入他人场所,搬走价值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拒不立案,甚至包庇嫌疑人,可能已经构成失职渎职。同时,本案嫌疑人将葫芦船公司和彭某东个人的财物工艺品盗走,危害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还涉及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本案中,受害人提供了监控视频、嫌疑人身份信息及财物清单等多项确凿证据,完全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拒绝立案并拒不调查,无疑是对法律公正和受害人权益的双重侵害。

社会呼吁: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严惩执法不作为

目前,受害人彭某东已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递交申诉,请求督促沙头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责,立案调查并追回被盗财物。同时,他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沙头派出所的行为展开彻查,追究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和权力滥用问题。

此外,案件被刻意拖延,导致巨额财物难以追回,也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此案不仅涉及个人财产安全,更关乎执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作为法治社会,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众对此案的关注,表明社会对于执法不作为的高度敏感和零容忍。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唯有公正执法、严惩不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彭某东的遭遇提醒我们,打击犯罪不能仅依赖制度建设,更需要执法人员的严格履职和公正执行。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公民的权益需要保护。如果类似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不仅可能纵容犯罪,还将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尽快介入,查清事实真相,恢复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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