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阳江市。
罪犯农某甲,男,1979年出生,广西人,前科人员,2002年1月31日,曾因抢劫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刑5年,200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捕前住东莞市。
据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l1月25日晚上10时许,农某甲伙同李某乙、农某丙在江门开平市雇请徐某乙的五菱牌小客车(车牌粤JR4****)到阳江,途中三人商议抢劫该车。当车行驶至阳江市阳东奕洞官山猪场路段时,李某乙叫司机停车,三人合力将徐某乙拖到车后排座,并用车上的防盗锁对徐某乙实施殴打,抢走徐某乙的小客车、三星及诺基亚手机各—台和现金100余元。随后,三人驾驶小客车到阳东塘坪路段将徐某乙捆绑在路边的树上后逃离。三人将抢得的手机卖得300元并平分,现金100余元则被用于吃住消费,小客车被挂上桂L08****的车牌用于此后几次的抢劫作案,后由李某乙向农某甲、农某乙各支付1000元买下后开回广西用于载客运营。
2005年12月2日晚上9时许,农某甲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农某乙、李某、李某丁,由农某乙驾驶五菱小客车(牌号桂L08****)窜至阳江市阳东东城镇三宝五金厂附近,强行将在路边谈话的朱某甲、朱某乙推上车,对两人实施持刀威胁,抢走朱某甲车牌号为粤QG38**的红色骥达牌125摩托车—辆以及现金10元,抢走朱某乙现金40元。随后,六人将朱某甲、朱某乙捆绑,载到阳春岗美路段丢弃在公路边后即驾车逃离。所得赃款及销赃所得被六人共同分用。经鉴定,被抢的骐达牌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70元。
2005年12月3日晚上9时许,农某甲伙同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农某乙驾驶五菱小客车(牌号桂L08****)窜至阳江市阳东东城镇三宝五金厂门口附近,强行将正在路边谈话的梁某某和郑某乙拉上车,并用尖刀对两人实施威胁和殴打,抢走梁某某车牌号为粤Q9J1**的黄川牌摩托车一辆、天阔牌手机一台以及现金200元,随后五人将梁某某和郑某乙捆绑,载到阳春岗美路段丢弃路边即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及销赃所得被六人共同分用。经鉴定,被抢的黄川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抢的天阔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05年12月4日凌晨零时许,农某甲伙同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农某乙,由农某乙驾驶五菱小客车(牌号桂L08****)窜至阳江市阳东东城镇裕东三路与永兴七路交界处的一间日杂店,由李某甲持刀威胁店主冯某某、陈某甲两人并刺伤陈某甲,抢走现金475元、香烟6条等物品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现金及香烟等物品为五人共同分用。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05年12月9日晚上9时许,农某甲提议并伙同李某甲、许某某、杨某某三人窜至开平市三埠镇祥龙中路,以搭车为名搭乘了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五菱牌小车(车牌号码粤JR6****),当车行至开平市赤坎镇护龙村委会路段(X537道路3公里处)的小路时,其中一人假装要下车小便骗黎某某停车,四人合力将黎某某拖至后排座后。由杨某某驾车往前逃窜,其余三人用皮带捆绑住黎某某。在制服黎某某过程中,由于黎某某反抗并将李某甲的右手中指咬断,李某甲遂叫农某甲过来帮忙,农某甲即用刀朝黎某某的背部连刺数刀,直到黎某某不会动弹。当逃至阳江市站港公路江城区平冈镇破头村路段时,李某甲、农某甲、许某某将黎某某的尸体丢弃在东侧路边的排水沟。事后,农某甲将此次抢来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开回广西卖得赃款3200元,赃款被四人均分,此次抢得的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由许某某自用。
经鉴定,黎某某是被单刃锐器捅刺身体多处部位并损伤肺脏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生前遭受扼颈、捂口等外力作用也可导致机械性窒息引起死亡,黎某某的死亡属他杀;黎某某被抢劫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粤JR6****价值人民币25200元;诺基亚8250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农某甲参与抢劫作案5起,在抢劫过程中致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得财物价值54195元。
2020年5月20日,农某甲在东莞市大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逮捕,2020年10月16日,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