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法院不准工程质量鉴定

法苑读库 2023-05-26 10:57:38

案情简介:

2013年,发包公司与施工方先后签订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次将家园小区和会计楼包给施工方,后来,在未与发包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施工方把已完成的10栋楼交付给发包方,接到工程后,发包方出售了部分楼房,部分买房人也已入住。

2017年,发包方因拖欠工程款被诉至一审法院。

接着,发包方认为施工方交付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应该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便向二审法院申请对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造价委托司法鉴定。二审判决发包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准许,维持一审判决。

其后,发包方再次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发包方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已完工程中的10栋楼存在未交付、未使用的情况。相反,却证明在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其就已接收使用该工程,且部分房产已办理了产权手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提出的全部再审理由均不成立,遂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发包方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1. 二审法院不准发包方申请对施工方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造价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的认定理由合法,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发包方在未与施工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了施工完成的工程,该事实直接导致发包方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审理时尚在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法院认为发包方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施工方已完工程中的10栋楼存在未交付、未使用的情况,是否合法?

本案再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值得探讨。发包方向最高法新提交的5份新证据,该证据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官方出具,证明效力高于非官方主体出具的同类证据,也能证明工程中有10栋楼房未完工、未入住、未使用。无论它是否属于新证据,在施工方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定它的情形下,法院依法应采信该证据。因为该证据证明的事项事关认定施工方依法是否对发包方擅自使用的10栋楼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但是,本案再审法院对该证据却作出了相反的认定,令人费解。

值得关注的是,发包方在案件一审、二审诉讼中应该没有提交上述重要的新证据,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当时的在案证据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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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c16022537

c16022537

5
2023-05-31 09:47

未经验收自行居住代表默认产品合格保修期从自行使用开始算起

用户18xxx28

用户18xxx28

3
2023-06-03 16:58

一等玩资金,二等玩项目,三等干苦力

草原天路

草原天路

2023-05-29 21:40

房子是住人的!工程质量关乎着,入住者的生命安全!怎能包来包去!现在房屋质量存在很多问题!根源就是开发商不管建,包给小包工队,怎能保证质量!我们经常说得建筑质量百年大计!可是现在哪的房子能有百年的质量?

永远 回复 06-04 15:07
最关键的的无论怎么建最后都能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