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民政局公布了2021年男女性平均初婚年龄的报告,足以见得年轻人步入婚姻的年龄越来越迟,不少地方都已过了30岁这条线,不过有些年轻人顶不住家里的压力,只因为父母认为不结婚或结婚太迟都不太正常,催得很,便急匆匆步入了婚姻,婚前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也是问题多多,但选择都是自己做的,不能将所有责任都推倒他人的身上,而江苏句容的李吴(化名)显然是不懂得这个道理。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李吴从学校毕业后便找了份幼师的工作,收入稳定,其家人便开始操心起她的婚事,想着婚姻大事,早点结了才对李吴有益,以后年龄大了,就不是李吴挑人了,该是其他人挑李吴了,便催着李吴相亲、结婚。
对此,李吴虽然有些意见,但并没有特别抗拒,实际上,李吴也认为自己一旦上了年纪,就难以再找到如意郎君,然而李吴与张东从相亲到结婚,两人之间并没有过多的接触,几乎是闪婚。只要对方的家境还可以,人品也能过关,留下的印象不算差,两人便开始谈婚论嫁,一同走进了婚姻生活,主要还是双方的父母都很满意。
但结婚以后,李吴与张东之间始终有着一段看不见、摸不着的距离,两人并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对于婚后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没有任何有效的沟通和商量,一年后,李吴索性与张东分居,时常跑到另一个小区的房子过夜。
在此期间,李吴认识了一名年轻男性,对方留给了她不错的印象,两人便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婚外情自然是要偷偷摸摸,带给了李吴一种刺激,而她也没有想过与小男友结婚,所以并没有跟张东坦白,也没有提出过离婚。
不过李吴与情人在另一个小区“恩恩爱爱”,越来越不重视与张东的家庭,不怎么着家,且传出了风言风语,张东的心中也开始有了猜想,认为妻子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便趁着李吴留宿在另一个小区的房子时,在没有事先透露的情况下,带着自己的父亲和亲戚朋友前去“捉奸”。
来到门口,张东出了主意,让自己的朋友假装是物业人员,以检查为由敲响了房门。虽然此刻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但李吴听到敲门声后并没有产生怀疑,便打开了房门,张东等人便立马涌入了房间,于是也就看到了一名陌生男子正匆忙往自己的身上套衣服,房间内发生过什么,不言而喻,张东当即就怒了,李吴果然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
李吴也没想到张东会搞突袭,还带了公公和亲戚朋友,面子上自然是挂不住,还试图狡辩,声称他们只是在一块敷了个面膜。
大晚上的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又不是夫妻,更何况李吴已经结婚,她这样的辩解显然是毫无说服力,张东心中的怒火也就绷不住了,抓着那名男子就打了一拳,李吴则还想拦着张东,场面一度混乱。
事已至此,张东联系了自己的老丈人,要求他们给个说法,把这起事件好好解决了。不少人觉得婚外情只是不道德的行为,上升不到法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少人将该条规定理解成,仅仅是因为妻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的行为而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但值得一提的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便列举了14种情形,其中就包含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形。
夫妻一场本该好好珍惜,好聚好散也是成年人生活中最后的体面,但有些人放纵了自己的欲望,不满于现状,便做出伤害家庭或婚姻的事情,甚至企图推卸责任。但实际上做出选择的那个人还是自己,不管是结婚还是婚内出轨,比如该事件中的李吴,李吴当初是因何与张东步入了婚姻,如果李吴是被逼的,她也可以走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但李吴显然是自愿嫁给了张东,可能觉得张东是个适合结婚的人,然而结婚以后,李吴又不满足,认为自己与张东没有感情,便搬到了另一所房子居住,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别的男人有了婚外情关系,从而引发一场闹剧。
然而李吴只有这一条选择吗?与其把事情闹大,不如与张东好好谈谈,两人真不能共同生活,也该在离婚以后再与他人建立亲密的关系,给自己以及双方的家庭都留有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