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被定性为与法子英一样恶性极大的主犯,视为与法子英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话语与评价,用在抢劫罪与绑架罪上,没有争议。证据与事实也很充分。但情节,地位与作用依然不同。
同样的话语,用在故意杀人罪名上,案件裁判全文里所提到的证据,并没有做到确实充分。
很多网友并不认同笔者的观点,这很正常。每个人理解的角度各有不同。
江西两院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全文,笔者反复阅读了很多遍。笔者还是认同一审律师与二审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法子英的要小一些,属于辅助从属的地位。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罪名的认定中,更是如此。
劳荣枝行为在被害人死亡结果中的因果分析很多网友坚持认为:
因为有了劳荣枝的色诱的因,才有了所有被害人死亡的果。
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网友,肯定没有阅读过裁判的原文全文,只是道听途说。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劳荣枝色诱或诱骗的,如小木匠、如熊某妻、女、如温州案中的刘某、梁某。
共7个被害人死亡,却有5个不是劳荣枝色诱或诱骗的。
有些网友常常评论说:
“没有劳荣枝的色诱,法子英能杀到谁?”
但事实显然并不是这样。那些坚持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就是如深圳六魔女的仙人跳作案固定模式,在本案的全部被害人身上其实并不都存在。
小木匠是法子英从市场上自己找来的;
熊某妻、女是劳、法一起上的门;
梁某是劳、法一起去租房;
刘某是法子英逼梁某打电话,是梁某的电话叫来的。
看到这样的事实,那些坚持认为劳荣枝色诱,是所有被害人死亡的前提,至少在5个被害人身上并不存在。
如果说有色诱成分,只有南昌的熊某,常州案的刘某,合肥案的殷某三人属于此列。其中刘某幸存!
七个死亡的被害人中,只有两人存色诱成分。
说劳荣枝色诱导致所有被害人死亡,与案件本身事实与证据完全不吻合。
刑法评价上,是需要考察直接因果关系的。
在所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上,笔者一直坚持认为:
死亡结果的直接与必然因果,不是劳荣枝的色诱、捆绑、取钱、看管、买冰柜、帮助移动冰柜等行为。
劳荣枝的上述行为,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必然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所有被害人死亡的必然因果,是法子英的杀人行为!(现在新证人的证言甚至透露:法子英杀人另有同伙的嫌疑。)
因此,笔者一直认为:
没有法子英的杀,所有的被害人都不会死!
如果有网友不认同,认为劳荣枝色诱必然到死亡直接因果,那么请这些网友解释:
常州案的刘某被色诱了,为什么没死?
她妻子刘某来送钱也被捆了,两人为什么都没死?
常州案刘某没死,就是解释全案7个被害人之死必然因果的最好例证!
尊敬的读者,您如何看?
必须处死这个恶魔
杀人共犯,只是分工不同,不能说劳没有亲手杀人,就不是杀人犯。
。能洗干净吗?
劳知道了法子英会杀人,劳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帮法色诱呢?都是劳造成的凶杀案
千方百计为杀人犯开脱罪责,不知居心何在?
[呲牙笑]看样子劳小姐很快就可以出来了!厦门的午夜玫瑰又要火起来啦[呲牙笑]
辅助从属骗l了那么多被害人丢财又丢命,难道不够判处死刑吗?有些毒品死刑犯在不知情的的情况下帮他人携带了毒品也被执行了死刑呢。
还想替这个女人洗白!
你们赶紧让人家和情夫团聚去吧,老法在那边都等她二十多年了,饥渴程度你们自己想,你们有点人情味好不好?
办案效果率太差了,好几年还没办出来
所有事都有因果 法为所要与劳在一起 劳为何在明知法的不法行为不惧怕逃离 而选择共同行事 正所谓精神支配行动 爱情的兽欲使的这对魔头互帮互助为完成自己的欲念生活不忌违法更不惜杀人 残忍至极 二人全无人性可言 对牠们而言 杀一个与杀几个无区别 这种人性极度扭曲的不死就涛就更多的魔头 对社会平稳发展极为不利
一派胡言
不光是劳荣枝色诱,而且还有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杀人劫财的犯罪事实。所以,应对躲藏20多年的劳荣枝杀无赦,以示正听,避免类似罪犯效仿及有可乘之机
劳荣枝是被法子英带上犯罪的道路
又是劳水军,明知骗人上去会死,还不是共同犯罪,等着吃花生米[呲牙笑]
两是合谋做案,理论上讲并无主次之分,只是分工不同。
不光是劳荣枝色诱,而且还有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杀人劫财的犯罪事实。所以,应对20多年的劳荣枝杀无赦,以示正听,避免类似罪犯效仿及有可乘之机
你想说什么?浪费时间
不入死了.活难受。
估计不会枪决,应该是针决。
想洗白,小编也是豁出去了
没有她的诱惑至少两个人不会死,丧心病狂都不为过,别洗了怎么洗还不是个脏东西呸
杀人就象杀鸡一样,几个几个,数都要数半天,还有这样缺德见钱眼开的律师无原则地为女恶魔辩护
一个弱女子,身体被霸占,连精神也被p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