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统账结合模式建立后的实缴费年限进行倾斜调资是否可行(351)

就业的一本通 2024-12-03 04:19:37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出现一个非常不公平的事儿,把养老金核定表一对比,差距不仅没缩小,反而拉大了,早退的比晚退低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比企业参保的也多很多,怎么个比法。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与企业的比较。拿省内同时参工同时退休同工龄同指数(特别接近)的两个参保人比较,即使企业个账多十几万,养老金反而少很多。

二是企业职工的比较。拿省内不同统筹地同时参工同时退休同工龄同指数(特别接近)统账结合模式建立不同的两个参保人比较。统账结合模式建立晚的反而养老金高。

为体现多缴长缴多得的原则,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调整养老金来实现相对公平,对统账结合模式建立后的实缴费年限进行倾斜调资。

例如。省内三个参保人,都是2023年退休11月退休,甲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乙企业职工1996年1月1日统账结合模式建立,丙企业职工1998年1月1日统账结合模式建立。则统账结合模式后甲实缴费110个月,乙实缴费335个月,丙实缴费311个月,按每月0.3角进行倾斜调资,甲调33元,乙调100.5元,丙调93.3元

这样调的理由是统账结合模式前的工龄都是既算了基础养老金,又算了过渡性养老金,而实缴费年限只算了基础养老金,早执行政策早缴费应该在养老金上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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