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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南通一桩分手后女方产子向男方索要抚养费的判决引起关注。当事男方赵某比女方王某小9岁,两人相识时他还在读大学,女方已进入社会。
他们是2020年在一场饭局相识,赵某20岁小,王某29岁。两个人年纪差了9岁却相谈甚欢,相见恨晚。联系一段时间后,2020年9月成为男女朋友。
3个月后感情就好到同居了。2021年9月,确认恋爱关系1年后,王某怀孕了。30岁的女人怀孕不易,自然想生下孩子。但是21岁的赵某还在读书,也不想过早被婚姻和孩子束缚。多次争吵后于2022年1月分手。
王某独自生下孩子并竭尽所能给予最好的条件,2年来花了20多万去照顾孩子。
因为花费太多个人无力承担,王某找赵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并提出5万元精神补偿。
这时候的赵某不在国内,正在国外读书。法院判决他应该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每月1200元,另外支付1万多产检费用。
等于她今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只能自己承担。或者随着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的增加,要求赵某提高抚养费。
她的人生,也就搭进去了。何必,何苦?女人,谈恋爱还是要以结婚为目的,不合适及时撤退。轻易交付自己,多半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