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浩公律所 2023-09-08 16:23:1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闫浩然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信息,某学校学生在临近开学之际将自己的母亲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案件系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因病及工作不稳定导致难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而母亲再婚生子后也无力按离婚协议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虽然该案件最终在法官的细致调解下予以解决,却也反映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即父母离异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笔者以抚养义务和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出发,就夫妻离异后孩子抚养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抚养义务

对孩子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离异并不影响对孩子抚养义务的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时间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同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在前述仙桃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孩子有权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用。作为父母,离婚后不仅应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受教育、受医疗的物质保障,还应更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抚养权归属

司法实践中,除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外,多为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争议的案件,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主要规定如下:

(一)两岁以下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所以父母离婚时,两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这是基于孩子哺乳的需要。当母亲有上述情形时也可以跟随父亲生活。另《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父母离婚时也可协议两岁以下孩子由父亲抚养,前提条件是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

(二)两岁以上孩子以父母协商为原则

两岁以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首先由父母协商决定。当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明确,若不能协商一致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也将进行调解。只要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协商确定,此时孩子可跟随父亲生活,可跟随母亲生活,也可以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如果父母未能协商一致,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八岁以上孩子尊重孩子选择意愿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对于八岁以上的孩子,父母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判决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该尊重孩子意愿并非孩子可自行选择和父母哪一方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双方都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这是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保护,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更应获得抚养权。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抚养的影响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所以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爷姥姥也会影响抚养权问题: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能照顾孩子,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五)继子女和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此种情况下,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再是法定义务,而是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与继子女的情况不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此时养子女父母离婚与否都不会影响其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六)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对已确定的抚养权归属可以变更,变更由协议变更及诉讼变更两种方式,《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抚养费计算与承担

抚养费系满足孩子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而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一般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时,父母可停止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抚养费按以下方式计算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上述标准可根据特殊情况调高或调低。

(三)“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四)“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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