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当年刚出生不到一周的女婴被送养,养父母抚养了15年后,如今生父母状告养父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会怎么判?
事情回顾
15年前,江苏镇江的胡女士生下一名女婴,已有一子一女的她和丈夫穆先生经济条件有限,于是决定将女婴送人收养。
在村办工厂负责人的牵线下,一对结婚4年多却膝下无子的夫妇程先生和冯女士决定收养这个小女孩,取名小媛。
只是他们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手续。
转眼间,小媛在程先生和冯女士的悉心照料下健康长大。
没想到的是,2019年,程先生与冯女士感情破裂,最终离了婚。
2021年,法院判决小媛归冯女士抚养,但程先生每个月要承担小媛生活开支的一半,比如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就在这时,程先生暗中与小媛的生父母胡女士、穆先生取得了联系。
过分的是,他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她的血液样本,与穆先生夫妇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穆先生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
鉴定结果出来后,穆先生夫妇立即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当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想要夺回女儿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和程先生收养小媛时适用的是当时的《收养法》。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而冯女士收养小媛时只有26岁,也未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冯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她认为自己15年来对小媛关怀备至、照顾有加,早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且程先生未经自己同意私自提取小媛血液的行为属违法,亲子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小媛在一审时明确表示,她愿意继续跟冯女士一起生活,不愿意回到生父母身边。
冯女士认为,法院在审理收养关系时,应当从维护被收养人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角度出发。
法无外乎人情。
收养关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但也需要兼顾客观事实,尊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生父母能够证明当初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现在经济条件改善了,法院可能考虑支持其诉求,这也正如一审法院所判。
养母要上诉争取女儿抚养权,则需提供合法的收养手续,举证证明女儿的意愿,并证明生父母不适合抚养孩子。
比如说冯女士可以提供小媛不愿和生父母生活的书面声明作为证据,还可以主张亲子鉴定的证据来源不合法。
因为小媛用于亲子鉴定的生物样本是养父程先生非法提取的。
目前二审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愿能尊重小媛的意愿吧。
写在最后
说白了就是离婚后的养父程先生不想给小媛抚养费,然后偷偷做亲子鉴定,让小媛的生父母把小媛带走,这样他就不用掏钱了。
养女15载,居然这般狠心和算计,令人唏嘘,哪怕是养个猫儿狗儿15年也该有感情了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