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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足惜!”云南玉溪,一男子欺负嫂嫂后被判9年。谁料,男子服刑结束,非但毫无悔

“死不足惜!”云南玉溪,一男子欺负嫂嫂后被判9年。谁料,男子服刑结束,非但毫无悔

“死不足惜!”云南玉溪,一男子欺负嫂嫂后被判9年。谁料,男子服刑结束,非但毫无悔改之心,反而为泄愤闯入嫂嫂家进行报复。其间,男子致使一名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失去生命,还将嫂嫂造成轻伤。事后,男子逃之夭夭。据新黄河7月22日报道,九年前,田某(化名)因一时冲动,对自己的嫂嫂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法院依法判处他9年有期徒刑。本以为这9年牢狱能让他悔过,出来后重新做人,谁也没想到,出狱后的他,心里装的不是愧疚,而是满满的怨恨。2002年7月,田某刚刑满释放,他出狱后,把当年入狱的账,全算在了嫂嫂头上。他觉得是嫂嫂让自己蹲了大牢,这份怨恨在心里疯长,最终让他决定上门报复。2002年11月,田某揣着恶意,悄悄摸到嫂嫂家附近。他趁着没人注意,翻墙进了院子,随后猛地推开屋门,眼里的凶光让屋内的嫂嫂瞬间惊恐。田某像一头发疯的野兽,朝着嫂嫂扑过去,拳打脚踢而且刀具相向,嫂嫂的呼喊声和求救声,根本他毫不在意。就在这时,同村的村民刘大哥(化名)恰好路过。刘大哥是出了名的热心肠,平时村里谁家有事儿,他都会去搭把手。那天他听到动静,立即前来制止,他没多想就冲进屋子。可他没想到,这一冲,竟是和家人的永别。刘大哥进门后,看到田某正对着嫂嫂下狠手,立刻大声呵斥,冲上去阻拦。可田某已经红了眼,对着刘大哥也下了死手。激烈的挣扎和反抗中,刘大哥被田某残忍杀害,倒在血泊里,而嫂嫂也被砍成轻伤。做完这些,田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趁着夜色,慌不择路地逃出村子,从此开始了逃亡生涯。接到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可是田某早已跑的不见踪影。由于案发地村里地处山区,周围山高林密,利于田某躲藏逃跑,华宁县公安局曾多次组织警力开展地毯式搜捕工作,但均未能找到他将田某抓获。这一逃,就是20年。这20年里,田某像老鼠一样,躲在阴暗角落,不敢用真实身份,不敢和人深交,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警方通过不懈追踪,终于在某个城市的出租屋里,将田某抓获。落网时,他胡子拉碴,眼神里满是疲惫与绝望,曾经的戾气仿佛也被岁月磨掉不少,可犯下的罪孽,不会因为逃亡时间久就被抹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2022年11月15日,一审时,法院认定田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他是累犯,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被害人一方不服这个结果,案件随后进入二审阶段。2025年7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华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害人亲属和关注此案的民众,都盼着能有一个更公正的判决,给逝去的刘大哥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治信号。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又欲杀人灭口,但未得逞,换来9年牢狱。然而,男子不思悔改,刚出狱,他再次持刀试图报复大嫂家。危急时刻,同村村民挺身阻拦。而男子竟将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刺死。随后追上大嫂,连捅数刀致轻伤,夺命潜逃20年。之后,男子落网,一审判处死缓。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网友追问: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男子是不是要逃过一劫呢?据悉,1996年6月,时年20岁的田某明,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相胁实施侵害。数日后,田某明再次持刀行凶,意图杀害赵某某未遂。此次罪行,田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11月,田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非但未思悔改,反而对赵某某心怀怨恨。他再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意图泄愤。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某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阻止暴行。田某明凶性大发,残忍地用刀刺死刘某某。随后,他追上惊恐逃生的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随即潜逃。田某明如同人间蒸发,逍遥法外长达20年。法网恢恢,2022年2月,警方终于在其藏匿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特别指出:田某明捅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且田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某明不服一审死缓判决,认为死缓刑罚过重,已依法提起上诉。云南高院拟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某之子将参与二审旁听,强调父亲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他悲愤地质问:“不然我真的想不明白,见义勇为,到底应该为还是不为?”其诉求核心是希望改判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赵某某及其子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任何对田某明的谅解书。赵某某之子痛陈田某明“伤害了他们两个家庭”,且田家从未联系道歉。身心遭受重创的赵某某表示“莫提了,提这个事就像拿刀来戳我,受不了”,她拒绝旁听二审庭审,直言“不想看到田某明,希望他被判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田某明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其的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判断是否“极其严重”,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田某明两次犯罪均持刀行凶,02年更是连续捅刺,致人死亡和受伤,手段凶狠。田某明在2002年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对亲属大嫂的报复泄愤心理。这种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报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和伦理性。更恶劣的是,他将阻止其犯罪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某作为首要杀害目标,主观恶性极深。田某明在1996年犯罪被判9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次犯下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这充分证明其毫无悔改可能,再犯危险性极高,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累犯。此案时间跨度长,影响恶劣。侵害亲属、报复行凶、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20年,这些情节叠加,极大冲击了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正义的信仰。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田某明的罪行在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均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处死缓,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部分公众看来,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能有效震慑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故争议极大。遗憾的是,单纯从报道来看,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填某明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报道显示是被告人田某明提起的上诉,如果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外,则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又欲杀人灭口,但未得逞,换来9年牢狱。然而,男子不思悔改,刚出狱,他再次持刀试图报复大嫂家。危急时刻,同村村民挺身阻拦。而男子竟将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刺死。随后追上大嫂,连捅数刀致轻伤,夺命潜逃20年。之后,男子落网,一审判处死缓。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网友追问: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男子是不是要逃过一劫呢?据悉,1996年6月,时年20岁的田某明,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相胁实施侵害。数日后,田某明再次持刀行凶,意图杀害赵某某未遂。此次罪行,田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11月,田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非但未思悔改,反而对赵某某心怀怨恨。他再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意图泄愤。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某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阻止暴行。田某明凶性大发,残忍地用刀刺死刘某某。随后,他追上惊恐逃生的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随即潜逃。田某明如同人间蒸发,逍遥法外长达20年。法网恢恢,2022年2月,警方终于在其藏匿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特别指出:田某明捅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且田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某明不服一审死缓判决,认为死缓刑罚过重,已依法提起上诉。云南高院拟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某之子将参与二审旁听,强调父亲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他悲愤地质问:“不然我真的想不明白,见义勇为,到底应该为还是不为?”其诉求核心是希望改判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赵某某及其子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任何对田某明的谅解书。赵某某之子痛陈田某明“伤害了他们两个家庭”,且田家从未联系道歉。身心遭受重创的赵某某表示“莫提了,提这个事就像拿刀来戳我,受不了”,她拒绝旁听二审庭审,直言“不想看到田某明,希望他被判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田某明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其的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判断是否“极其严重”,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田某明杀害的是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无辜村民刘某某,直接导致刘某某死亡。同时,他重伤了原强奸案的受害人赵某某轻伤。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本身就极其严重。田某明两次犯罪均持刀行凶,02年更是连续捅刺,致人死亡和受伤,手段凶狠。田某明在2002年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对亲属大嫂的报复泄愤心理。这种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报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和伦理性。更恶劣的是,他将阻止其犯罪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某作为首要杀害目标,主观恶性极深。田某明在1996年犯罪被判9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次犯下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这充分证明其毫无悔改可能,再犯危险性极高,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累犯。此案时间跨度长,影响恶劣。侵害亲属、报复行凶、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20年,这些情节叠加,极大冲击了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正义的信仰。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田某明的罪行在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均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处死缓,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部分公众看来,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能有效震慑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故争议极大。遗憾的是,单纯从报道来看,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填某明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报道显示是被告人田某明提起的上诉,如果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外,则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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