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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唯一房产赠予外孙,却要求儿子承担养老责任,儿子断然拒绝!关先生得知

父母把唯一房产赠予外孙,却要求儿子承担养老责任,儿子断然拒绝!关先生得知

父母把唯一房产赠予外孙,却要求儿子承担养老责任,儿子断然拒绝!关先生得知父母将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外孙后,内心五味杂陈。多年来,他婚嫁大事,父母从未给予任何经济支持,甚至奶奶的丧事也全由他操持。妹妹出嫁时,同样是他独自承担所有费用。父母始终认为他自食其力,无需经济援助。反观妹妹,生活拮据,父母却将房产赠予了她的孩子。面对父母的这一举动,关先生虽然心寒,却也尊重他们的选择。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父母将房产转让后,却反过来要求他承担养老责任,理由是“儿子理应赡养父母”。关先生对此强烈不满,他认为养老责任应该与财产分配挂钩。父母将全部家产赠予他人,却要求他负责养老,这在他看来极其不公平。因此,关先生拒绝了父母的请求。父母和妹妹则指责他忘恩负义,不孝顺。调解现场,关先生再次强调:“这些年,父母从未提供过任何经济帮助,我感到心寒。房产归谁所有,养老责任就由谁承担,我只会尽到精神上的孝道。”关先生的母亲泣不成声,诉说着养育之恩,指责儿子不仁不义。妹妹则补充道,父母年事已高,生活不便,按照传统习俗,儿子理应养老。房产归属与养老责任是两码事,即使未获得房产,也应承担养老义务。关先生态度坚决,重申了他的立场:“房产归属决定养老责任!”调解员指出,即使父母放弃所有财产,子女仍有赡养义务。此事引发广泛讨论。一些人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责任,但前提是父母自身无力承担养老费用。将全部积蓄赠予他人,再要求子女养老,这如同欠债人将财产转让,却让子女偿还债务,毫无道理。另一些人则认为,在实践中,法律条文与现实情况存在脱节。父母将养老资源转移,却让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支持的子女承担养老责任,这并不合理。还有人强调,人际交往需遵循公平原则。谁承担养老责任,就应该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这如同做生意,付出与回报应成正比。不付出就想获得回报,这是不现实的。从亲情角度出发,父母养育子女,子女理应尽孝。但本事件中,父母的处事方式无疑伤害了关先生的感情,经济上的不公平对待使他难以接受全部的养老责任。妹妹所强调的传统习俗,在现代社会也应与时俱进,兼顾公平与实际情况。无论是给予还是接受帮助,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关先生愿意承担精神上的赡养,也证明他并非完全不顾及亲情。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家庭在处理财产分配和养老问题时,应注重沟通和公平,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亲情并非等价交换,但合理的财产分配和养老安排,才能维护家庭和谐。最终,家庭和睦的关键在于相互理解、体谅和尊重。
这个婚不结也罢!妹妹29了,男朋友见父母到现在都四年了,男方一直没有确定什么时

这个婚不结也罢!妹妹29了,男朋友见父母到现在都四年了,男方一直没有确定什么时

这个婚不结也罢!妹妹29了,男朋友见父母到现在都四年了,男方一直没有确定什么时候办事,一点也不在意,春节的时候爸爸忍不住问他们到底是怎么考虑怎么规划的,是结婚有什么困难还是有什么别的想法,为什么一直拖着,妹妹男朋友说这个得问他妈妈,他妈妈来安排这个事情,人生大事,父母的意见也正常,爸爸当时就给他说男人也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能当个妈宝男,毕竟他也已经三十多了!后来就确定今年国庆10.3号结婚,亲戚朋友问到我们也说是10.3号,前几天爸爸打电话问他们的准备工作怎么样了,婚纱照拍了吗,酒店定了吗,也就几个月时间了,时间还是比较紧的,才知道男方啥都没有准备,今天告诉我们说10.3号是个大日子,所有的酒店订不到,婚车也订不到,说要把日子延后到春节。爸爸一听就不高兴了,几个月前确定的事情,居然一点没准备,要不是前几天催他们还在等,到底是在等什么呢,是不想同意这门亲事吗,如果不同意就直接说啊,干嘛一直耗着大家?现在是5月份,10.3号是什么好日子,怎么酒店婚车那么难定呢?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伤透了心,不过念及骨肉之情,还是将一套住房过户给男子。岂料母亲去世后,男子得知妹妹保管着母亲47万元的银行卡,遂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遗产以及房产,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据悉,男子梁某自结婚之后,便带着老婆孩子出国工作生活,至于年迈的父母,全部交由妹妹一人照顾。在梁某出国后的第12年,梁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可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梁某并没有赶回国内奔丧。父亲的后事全部由妹妹一家负责。为了方便照顾独居的母亲,梁某的妹妹决心带着一家老小搬到母亲的房子里居住。虽然梁某的行为让母亲伤心不已,可是念及骨肉亲情,在梁某回国后,母亲还是决定将两套房子的其中一套过户给梁某,至于自己留下了47万存款,则是交到了女儿的手里。梁某的母亲去世后,梁某无意中知道母亲还有47万的存款在妹妹的手中,于是要求妹妹交出存款由两个人共同分配,却遭到了妹妹的拒绝。梁某恼羞成怒,一纸诉状把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存款以及母亲留下的一套房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梁某的母亲将其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给梁某,应视为对梁某的合法赠予,其母亲去世后留下的另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应视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进行分配。梁某与妹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平分遗产。可是妹妹却认为:第一,母亲生前将47万存款的银行卡,交由自己保管且对其告知了密码,证明母亲对自己的信任,应认定为是母亲的赠予。第二,梁某在出国工作期间,一直都是妹妹悉心照顾父母,并处理父母的后事。梁某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第三,在父亲去世之后,妹妹一家人就已经搬到了母亲的房子里居住,一家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感情特别深厚。综上,梁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法院该怎么判?本案的关键在于,梁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法院审理时查明,梁某在出国期间并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直都是妹妹照顾,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了梁某、妹妹以及社区的证实。另查明,梁某在回国之后,其母亲考虑到梁某没有住房,主动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过户给梁某,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其行为合法。另,根据梁某以及妹妹的供述,其父母在生前均未立下遗嘱,也就是说在梁某的母亲去世之后,留下的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均应该视为遗产,并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妹妹在父母生前尽到了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配时应该多分。综上法院判决,酌定由妹妹分得房子以及47万存款的55%的份额,剩余由梁某继承。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