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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魔出狱又酿血案!死缓判决引发全网轰动:今日,全中国都在等待一个答案。9

e魔出狱又酿血案!死缓判决引发全网轰动:今日,全中国都在等待一个答案。9

e魔出狱又酿血案!死缓判决引发全网轰动:今日,全中国都在等待一个答案。9年刑期换两条人命,20年潜逃竟然免死?当恶魔的刀刺入见义勇为者的胸膛,法律轻判的“仁慈”就像一巴掌扇在所有人的脸上!1996年,云南华宁的田某明持刀Q奸嫂子赵某某,数日后竟回来S人灭口(未遂),却仅被判9年刑期。2002年,他出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刀冲向嫂子家复仇。同村的男子刘某某挺身而出阻拦,被田某明当街捅死;赵某某身中数刀侥幸存活,而凶手一逃就是20年!去年一审,这个身负两条人命、潜逃20年的恶魔,竟然被判死缓!全网立刻愤怒了:“Q奸+S人+潜逃=不死?那见义勇为者的命算什么!”23年过去了,赵某某至今不敢出庭:“听到他的名字就像刀捅心窝!”她儿子含泪控诉:“田家从未道歉,我妈夜夜噩梦缠身!”更让人难受的是刘某某儿子的质问:“我爸为救人而死,如果凶手不死,以后谁还敢挺身而出?!”法律的天平一旦向e魔倾斜,普通人就只能以血为盾!田某明两次举刀表明:给极端恶人的“改造机会”,就是给无辜者发放死亡通行证。当见义勇为的代价是家破人亡,而暴徒却能凭借“潜逃”“减刑”苟活——这份判决毁掉的不是镣铐,而是千万人的正义信仰!今日二审开庭,全网都在屏息等待。如果e魔再次逃过死刑,你要如何告诉孩子“见义勇为”的意义呢?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又欲杀人灭口,但未得逞,换来9年牢狱。然而,男子不思悔改,刚出狱,他再次持刀试图报复大嫂家。危急时刻,同村村民挺身阻拦。而男子竟将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刺死。随后追上大嫂,连捅数刀致轻伤,夺命潜逃20年。之后,男子落网,一审判处死缓。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网友追问: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男子是不是要逃过一劫呢?据悉,1996年6月,时年20岁的田某明,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相胁实施侵害。数日后,田某明再次持刀行凶,意图杀害赵某某未遂。此次罪行,田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11月,田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非但未思悔改,反而对赵某某心怀怨恨。他再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意图泄愤。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某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阻止暴行。田某明凶性大发,残忍地用刀刺死刘某某。随后,他追上惊恐逃生的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随即潜逃。田某明如同人间蒸发,逍遥法外长达20年。法网恢恢,2022年2月,警方终于在其藏匿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特别指出:田某明捅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且田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某明不服一审死缓判决,认为死缓刑罚过重,已依法提起上诉。云南高院拟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某之子将参与二审旁听,强调父亲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他悲愤地质问:“不然我真的想不明白,见义勇为,到底应该为还是不为?”其诉求核心是希望改判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赵某某及其子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任何对田某明的谅解书。赵某某之子痛陈田某明“伤害了他们两个家庭”,且田家从未联系道歉。身心遭受重创的赵某某表示“莫提了,提这个事就像拿刀来戳我,受不了”,她拒绝旁听二审庭审,直言“不想看到田某明,希望他被判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田某明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其的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判断是否“极其严重”,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田某明两次犯罪均持刀行凶,02年更是连续捅刺,致人死亡和受伤,手段凶狠。田某明在2002年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对亲属大嫂的报复泄愤心理。这种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报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和伦理性。更恶劣的是,他将阻止其犯罪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某作为首要杀害目标,主观恶性极深。田某明在1996年犯罪被判9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次犯下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这充分证明其毫无悔改可能,再犯危险性极高,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累犯。此案时间跨度长,影响恶劣。侵害亲属、报复行凶、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20年,这些情节叠加,极大冲击了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正义的信仰。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田某明的罪行在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均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处死缓,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部分公众看来,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能有效震慑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故争议极大。遗憾的是,单纯从报道来看,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填某明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报道显示是被告人田某明提起的上诉,如果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外,则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又欲杀人灭口,但未得逞,换来9年牢狱。然而,男子不思悔改,刚出狱,他再次持刀试图报复大嫂家。危急时刻,同村村民挺身阻拦。而男子竟将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刺死。随后追上大嫂,连捅数刀致轻伤,夺命潜逃20年。之后,男子落网,一审判处死缓。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网友追问: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男子是不是要逃过一劫呢?据悉,1996年6月,时年20岁的田某明,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相胁实施侵害。数日后,田某明再次持刀行凶,意图杀害赵某某未遂。此次罪行,田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11月,田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非但未思悔改,反而对赵某某心怀怨恨。他再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意图泄愤。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某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阻止暴行。田某明凶性大发,残忍地用刀刺死刘某某。随后,他追上惊恐逃生的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随即潜逃。田某明如同人间蒸发,逍遥法外长达20年。法网恢恢,2022年2月,警方终于在其藏匿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特别指出:田某明捅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且田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某明不服一审死缓判决,认为死缓刑罚过重,已依法提起上诉。云南高院拟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某之子将参与二审旁听,强调父亲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他悲愤地质问:“不然我真的想不明白,见义勇为,到底应该为还是不为?”其诉求核心是希望改判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赵某某及其子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任何对田某明的谅解书。赵某某之子痛陈田某明“伤害了他们两个家庭”,且田家从未联系道歉。身心遭受重创的赵某某表示“莫提了,提这个事就像拿刀来戳我,受不了”,她拒绝旁听二审庭审,直言“不想看到田某明,希望他被判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田某明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其的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判断是否“极其严重”,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田某明杀害的是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无辜村民刘某某,直接导致刘某某死亡。同时,他重伤了原强奸案的受害人赵某某轻伤。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本身就极其严重。田某明两次犯罪均持刀行凶,02年更是连续捅刺,致人死亡和受伤,手段凶狠。田某明在2002年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对亲属大嫂的报复泄愤心理。这种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报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和伦理性。更恶劣的是,他将阻止其犯罪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某作为首要杀害目标,主观恶性极深。田某明在1996年犯罪被判9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次犯下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这充分证明其毫无悔改可能,再犯危险性极高,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累犯。此案时间跨度长,影响恶劣。侵害亲属、报复行凶、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20年,这些情节叠加,极大冲击了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正义的信仰。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田某明的罪行在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均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处死缓,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部分公众看来,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能有效震慑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故争议极大。遗憾的是,单纯从报道来看,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填某明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报道显示是被告人田某明提起的上诉,如果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外,则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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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为3万报酬运毒被判死缓#】#毒枭开直播指挥跨省运毒终落网#6月16日,

【#2男子为3万报酬运毒被判死缓#】#毒枭开直播指挥跨省运毒终落网#6月16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获悉一起新型运输毒品案。2023年7月,北京警方侦破了一起通过私家车跨省运输毒品进京的案件,现场起获重达4公斤多的高纯度海洛因。警方在北京某酒店停车场抓获吉某时,其手机屏幕还停留在与阿某视频连线的画面。这场跨越陕冀京三地、利用短视频平台和社交软件直播监控运毒的犯罪至此终结。2024年5月,被告人吉某、阿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来,四川雷波县的无业青年吉某与阿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收到了罗某的私信:“西安有个工程缺人手。顺便帮我捎个东西到北京,走一趟有三万块钱辛苦费。”2023年6月29日,吉某搭乘飞机,阿某驾驶私家车分别赶赴西安,按照罗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的指挥,成功接头。罗某指令二人将私家车停在西安市某小区外,并嘱咐二人“别锁车门,再去租一辆车回来”。待吉、阿二人租完新车返回时,发现一个黑色双肩包已经出现在阿某的私家车后排座套内。在罗某利用短视频平台的“云端”监控下,吉某驾驶租借车辆,阿某驾驶载毒私家车共同由西安中转至河北香河待命。7月10日凌晨,二人依照罗某的云端指令,驱车潜入北京目标接头酒店“踩点”。当日上午,运毒行动正式开始。吉某驾驶租用车充当“电子眼”,将手机架在挡风玻璃前开启视频直播。后车的阿某紧盯屏幕中的进京检查站动态,以备情况不妙时,随时掉头逃窜。事实上,所谓的“高薪工程”不过是毒枭的招募话术。吉某、阿某直至案发也并未收到罗某事先许诺的那三万块,而这三万块的“空头支票”却买断了两名年轻人的人生。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利用短视频平台和直播间运毒、贩毒案件时有发生。与传统毒品犯罪相比,其传播范围更广、隐蔽性更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更强。对此,司法机关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惩任何毒品犯罪。同时提醒平台更好地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动态监管能力,如调整留言审核模式,更精准识别“毒暗号”,还应对长时间聚焦检查站或交通卡口等连续移动场景下的异常视角直播、特定手势暗号等行为进行实时预警。此外,还应完善短视频与社交平台的举报机制,提高平台受众防范意识,营造全民反毒、禁毒氛围。(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