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对于六溴环十二烷还有哪些具体的管控措施?
国内对于六溴环十二烷的管控措施包括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管控背景
六溴环十二烷是一种高关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我国于2001年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13年5月,各缔约方同意将HBCD作为新增列的POPs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采取行动在全球范围内禁止或消除。
管控措施
●发布公告2016年12月26日,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并于2018年联合编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明确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开展工作调度2021年8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使用六溴环十二烷工作的通知》,对六溴环十二烷使用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禁用工作开展部署。同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召开六溴环十二烷淘汰工作视频调度会议。
●联合检查 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辖区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处罚措施 对违反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