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开罗游戏发布微博称,针对前代理方识君互娱的著作权维权胜利,并与现代理商雷霆游戏成功续约。
在该起著作权维权案中,法院最终责令识君互娱停止针对《大江户物语》《美食梦物语》《合战忍者村物语》《温泉物语》等数款开罗游戏的侵权行为并向开罗游戏赔礼道歉,但具体侵权赔偿情况暂未透露。
案件起因为,2021年10月,开罗游戏发布了一则告玩家书,控诉识君互娱从2017年起实施的诸多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包括拒不支付运营分成款,私自对未经授权的游戏开启预约,未经允许利用开罗游戏代码制作「山寨换皮」游戏等。
诺诚评论:
游戏开发公司在签署代理协议,特别是给未合作过的新代理商进行授权时,应当通过前期协议,尽可能周全的权责约定,以防范后续履约的风险。
例如,明确要求代理商提供游戏运营收益的核查渠道,超授权行为所需承担的违约金,禁止通过反向工程破解游戏源代码以及实施该违约行为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02 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提供游戏币与游戏账户交易案入选。
原告腾某公司是涉案游戏授权运营商和权利人,被告易某公司在其平台向玩家提供该游戏的账号及游戏币交易服务,并使用游戏元素宣传。
原告此前已起诉过被告,但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诉。易某公司短暂停止侵权并赔偿后,又再次提供涉嫌侵权的同一交易服务。
原告对被告和解后再次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易某公司停止游戏相关的交易服务行为,并向腾某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
1. 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账号不享有自由交易的权利,易某公司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具有不正当性;
2. 游戏用户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币的相关权益应受保护,腾某公司不能限制游戏用户对合法获取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第三方为用户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应受保护,但易某公司为游戏用户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的游戏币提供的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诺诚评论:
本案认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对于其为玩家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的情况,却认为应当区别讨论其服务的正当性——为玩家合法获取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玩家非法获取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认为,游戏公司要证明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为玩家非法获取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 异常订单取证: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如果存在以异常低价,出售游戏币或异常高价回收游戏币的订单,大概率存在骗取玩家金钱或游戏币的问题。
游戏公司可以通过实际交易的方式进行取证,证明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存在此类有损玩家权益及游戏经济生态的情况。
2. 举报信息收集:游戏玩家或其他相关人员可能会向游戏公司或监管部门举报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非法交易行为,包括玩家非法获取游戏币并在该平台上交易的情况。收集这些举报信息,结合调查核实,可以作为证明的依据。
03 交易游戏账号失败,玩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元近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平台交易手游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购买某手游账号,并通过该平台向被告支付480元。
双方约定由被告配合更换该手游账号的绑定号码,但在换绑过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导致号码未变更成功。
原告因已在平台确认收货,无法申请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就某手游账号的转让达成合意,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在手游账号交易中,若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未换绑,则原账号持有人可通过绑定手机号找回账号,致使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收到原告支付账号费用后,被告取消更换绑定手机号的操作,未完成该手游账号的交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精神损失费系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的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诺成评论:
玩家私下交易游戏账号,往往存在被卖家恶意找回的风险,因此换绑手机号即成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一环。
但此类私下交易行为,往往是游戏《用户协议》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当账号被卖家恶意找回后,买家通常只能向卖家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索赔。
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特别注意防范此类游戏的未成年人账号交易风险,避免因提供绕开防沉迷机制的服务,而被定性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黑灰产,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