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女孩因为一包糖果,被别有用心的老汉带走囚禁,脖子上被拴上铁链,囚禁地窖52小时,案件告破时,整个山东省都不已!
2013年4月13日下午,女孩楠楠在自己家中走失,家里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母亲王丽萍急匆匆地往家赶,心里不断涌起担忧。
一进家门,她就焦急地呼唤着自己的女儿,但房间里空无一人,可家里的电视还播放着动画片,厨房的早饭也还热着,孩子到底去哪里了呢?
一个不好的念头,出现在王丽萍脑海里,王丽萍急忙给丈夫李建国打电话,告诉她女儿不见了,李建国听完电话后,顾不得一切飞奔回家。
夫妻俩发现,家中并没有被翻动的痕迹,楠楠应该是自己离开家门的,抱着一丝侥幸,夫妻二人开始四处寻找,却始终找不到女儿的踪影,心急如焚的两人决定报警。
案件被城阳派出所接管,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展开救援行动,数百名民警迅速出动,对方圆百里进行地毯式搜索,希望能尽快找到被困的女孩。
李建国和王丽萍是外地人,带着楠楠来青岛打工,一家三口关系简单而和谐,夫妻俩平素与人为善,和人没有什么仇怨,因此警方排除是报复作案。
由于没有被撬动的痕迹,房间内也没有搏斗迹象,警方初步判断,此案很可能是熟人作案,第二天,调查进入瓶颈期,警方再次询问王丽萍,楠楠失踪当日的细节。
回忆起当天早晨,王丽萍告诉警方,自己在上班地点和女儿通过电话,大约是七点半左右,然而到了中午再次联系时,家中电话却无人接听。
警方推断,楠楠很可能是在这个时间段内离开家门,时间范围进一步缩小后,民警决定分成两队进行工作,以求迅速破案。
一队民警负责调取当时周围所有监控录像,希望能够捕捉到楠楠离开家的踪影,另一队则是对小区进行摸查,对附近居民进行录口供。
办案民警查看了数百个小时的监控录像,还真发现一个戴着墨镜和口罩的摩托男,这个人早上七点半出现在监控画面里,骑着电动车把自己包的严严实实。
凭借多年办案经验,警方断定这人绝对有问题,于是警方通知李建国夫妻来趟警局,看一下是否对这人有印象,夫妻俩想了半天,还是摇了摇头。
民警开始四处打听,试图找到线索,就在这时,王丽萍的一位同事,突然注意到一些端倪,称这个人与他们班组的同事徐迪长得非常相似。
王丽萍也想起来,13号那天,徐迪的行为确实非常奇怪,以往从不迟到的他,居然在那天上班迟到,王丽萍清楚的记得,当时已经是9点多,他才匆匆赶到厂里。
有了这一线索,警方对徐迪开始调查,他的基本信息很快呈现在警方面前,徐迪是安徽人,2010年来青岛打工,并与王丽萍成为同事,其他同事对徐迪的印象是老实内向,是个不善言辞的人。
警方将徐迪传唤至警局进行问话,然而他只承认在那天见过小女孩一面,并否认与任何案件有关,面对警方的盘问,徐迪似乎非常平静,他对于楠楠的失踪并不在意,这使得民警更加怀疑,他是否真的参与其中。
如果他是绑架楠楠的凶手,他会把她藏在哪里呢?民警决定前往徐迪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一间仅有十平米大小的小屋里,他们一无所获。
就在警方准备放弃时,一名警员发现墙角堆放着十几个编织袋,当袋子被打开,里面封存着新鲜的土,总重量高达2000斤。
徐迪解释称,这些土是为了进行装修,而从附近的工地挖来的,为一探究竟,民警前往徐迪所说的工地视察,却没有看到任何施工迹象。
徐迪的谎言已经被揭穿,但目前的线索,并不能将他与楠楠失踪联系起来,可他为什么要说谎?这让民警更加加深对他的怀疑。
紧接着,数百名民警展开地毯式搜索,他们细致的搜查方圆百里,希望能够尽快找到那个被困的小女孩,经过一番艰苦努力,他们在一处编织袋里发现证据。
这包袋子里有一套衣服,这会是楠楠的衣服吗?
很遗憾,这衣服不是楠楠的,这是一套成年男子的衣服,而且衣服和裤子后面满是泥土,正面却异常干净,这使得警方推测,衣服的主人曾经扛着土在背上行走。
民警对徐迪的住所再次进行仔细搜查,最终在床底下,他们发现了一个小洞口,洞口里隐藏着一部手机,正是楠楠的手机。
民警兴奋地对着洞口呼喊着楠楠的名字,但没有任何回应,他们毫不犹豫的下到地窖中,警察在洞底发现两条路,一边走向一个空荡荡的房间,只有一床被子,没有任何人的踪影。
另一边,隐隐地传来微弱的呼救声,警察立刻转身,径直走向呼救声的方向,令人的一幕出现在眼前,楠楠的脖颈上拴着一根铁链,像一只被拴在黑暗深处的无助动物。
民警心急如焚,经过半个小时的艰难努力,终于将楠楠解救出来,虽然受到了惊吓,但幸运的是,楠楠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
为什么徐迪会对只有9岁的楠楠下手呢?楠楠的父母也感到困惑,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摩擦或矛盾。
面对事情败露,徐迪不得不交代自己的动机,原来,他无意中发现,与同事王丽萍相比,自己的工资要低得多,这种不公平让他感到极度不满,他们明明都是工人,为什么工资差距如此悬殊?
长时间的心理扭曲,最终让徐迪失去理智,起初,他打算关押楠楠2天后便将他释放,然而没有想到,警察破案的速度如此之快,让他始料不及。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很显然,徐迪的行为已经构成此罪,可以判刑3年以下。
但若以此罪论处,很显然与徐迪的罪行严重程度不符,警方调查发现,地窖足有6.7平方米大小,里面有生活设施,还有不少不健康的光碟。
显然,徐迪将女孩绑到这里,并不像他所说的,只是报复同事,而是有其他不良想法,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据此,徐迪的行为,还可以强奸罪(预备)论处,两罪同时处罚,才能对其行为做出合适判罚,对此,你怎么看?
死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