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发现问题后再次违背承诺欺骗业主,未做重新装修。
3.装修质量差,未按承诺期限交房,至今已经延时1个半月。
4.多次投诉开发商置之不理,至今没有派人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只是维修人员多次维修仍问题不断。
5.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金地开发商的协议未注明不按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违规行为。
11月22日,住建局进行了答复。接到来信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对您提出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目前建设单位已与您联系,正在协商维修事宜。经落实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已在积极沟通,预售合同的附件十一第三条明确约定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