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停止对中小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翠供应 2024-06-27 13:38:49
小供注意到,2020年9月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简称《支付条例》)近期迎来修订窗口期。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行业意见,形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值得关注。 第9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13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地,第12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在上述第12条基础上,某些大型企业领域或对上述12条采取更严格的执行措施,甚至,要求停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成为其中一种可能被讨论。 小供注意到,此次《支付条例》修订的背景是,目前中小企业支付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 但在特定领域面向中小企业完全停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存在适得其反的效果: 表面上看,短时间解决了中小企业短期的收款压力,但很快大型企业可能因支付方式问题,形成逆向选择机制,中小企业在大企业供应链生态中的比重可能大大减少。更进一步地,中小企业谋求与大型企业合作时,将不得不借助其他大型企业的合作通道(因为这些企业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而这,对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才是最可怕的。 非现金支付习惯的形成,是市场上下游长期博弈的结果: 一方面,选择非现金支付时,卖方已综合了所有商业考量。在长期的博弈下,上游也会将非现金支付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成本、操作成本)等考虑进综合报价中,相信,多数供应商在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下,均有成熟的报价机制。 另一方面,非现金方式,在某些领域是供应商获取现金的最快方式。小供认为包括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内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最大价值是确权,依托核心企业的确权,后续的结算和融资也具有了更多的可能。熟悉中小企业供应链生态的朋友应该清楚,确权甚至是比解决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更重要的问题,只要有了明确的收款预期,作为核心企业上游的供应商就有了资金筹措、生产安排的“安全感”。 再一方面,小供反对交易习惯和具体场景,简单粗暴给非现金支付扣上“盘剥供应商”的帽子: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使用最为广泛的建筑施工行业为例,由于下游业主无力付款,作为总包商的央国企建工企业还需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完成对上游供应商(中小微企业为主)的付款:这时候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便是借助供应链中间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平滑了项目现金流,更保障了对中小企业的支付。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说:合同具有相对性,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支付不应以业主对核心企业的支付为条件。理论上是的,但这种讨论仍然是忽略了行业交易习惯和运行规律,更忽略了商务付款条件确认中的复杂商业环境,更极端地,如果不管项目回款,而盲目强调对上游的支付,这种供应链游戏早晚会变成博弈终局。 所以小供一贯认为,忽略客观条件,一味强调现金支付的论调是脱离甚至破坏实际(生态)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非现金支付领域确实也存在着个别不规范现象,如平台费用过高收取、采用内部金融机构“高息套利”、虚开盲开商票、超授信额度开票(证)等,小供认为面对这些现象,需要的规范,而非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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