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丽(化名)赶到派出所报案称,9月4日,他在鲤城区镇海街一家酒吧聚会,随即喝多了。喝了三轮酒后,他在回来的路上与同事发生了小冲突。钟和同事分手了。她不知道他们回家的路上已经走了多久。因为太累了,她靠在马路身上休息。当她再次醒来时,发现自己和一个陌生的男人躺在同一张床上。她怀疑有人“捡到”了他的尸体,来到派出所查看监控。
经过调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身份,并于第二天被警方逮捕。据吴某自己交代,当晚他在酒店门口遇见小丽时,看到他青春洋溢的样子后,就产生了恶意。其尾随其至凤凰山街宾馆,趁其醉酒时将其强奸。吴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阶段
“扒尸”和强奸
《刑法》第236条:“以武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女童的,将被视为强奸,将受到严厉处罚。该法条例采用了“列举、概括”的传统立法结构,即将“暴力、胁迫”列为强奸罪的一般犯罪方法,并以“其他方式”作为该条的基本条款。所以我们所说的“打捞尸体”就是所谓的安全条款。强奸案件中“暴力和胁迫”的定义应该非常明确,并且证据应该易于获取。但“其他手段”的界定在法庭实践中却是一个“难题”,尤其是“醉酒”、“醉酒”等无法抵抗的行为类型。女子坚称自己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而且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实践中,司法人员由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即考虑到舆论的影响),常常会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过,要确切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强奸”确实很难,但至少利用了“成熟”的机会是可以证明的。
遗憾的是,法律上只有强奸罪,没有滥用通奸机会罪。
移尸现象在我国是否构成强奸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主要法学派认为,在妇女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构成第236条《刑法》中的“其他手段”,这当然构成强奸罪。这一观点也受到司法实践的质疑。它得到普遍认可,为法院实践中此类行为的刑事定罪提供了理论支撑。
所有“扒体”都属于强奸罪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是男女熟人喝酒时,女方在喝酒时并没有表示喝酒的意思,而是被男方强迫、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胁迫喝酒,导致女方喝醉。或半醉半醒失去抵抗力。意识上,那么女子后来指控男子违背了她的意愿,这在法律上应该评价为“其他手段”,依法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是男女熟人喝酒时,女方心情不好,吹嘘自己能喝酒或寻求刺激,主动请酒。在路上亲吻男人或拒绝抗拒调情或戏弄男人。如果女子喝醉酒,尸体被夺走,酒醒后又指控男子强奸,则应综合考虑该女子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事实,彻底认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女人的意愿。”这在法庭实践中也很难处理。
第三种是男方没有参与女方喝酒的过程。不管男方是否认识女方,虽然刑法上男方与女方醉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收尸确实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在女生无法抗拒的情况下与人发生性交,应视为强奸罪。
总之:
“捡尸”行为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性和良好的社会风俗,法院实践中常常对强奸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罚。当然,“故意沉醉”和“主动引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女生必须意识到自己喝酒的能力,永远不要喝醉,只与你绝对信任的人在一起,并学会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