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他们都是自愿的”,28岁的男子张小宇大声申辩。
主要案情简介2017年6月1日,张小宇的纹身店开业,开始从事纹身经营。
2018-2019年,一些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张小宇为其子女纹身,双方发生纠纷报警,公安机关多次介入处理。
此后,张小宇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之后,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不少未成年人均有在张小宇纹身店纹身的经历。
一些机构在未成年人违法预防、帮教等工作中发现,张小宇的纹身店存在为不特定未成年人纹身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张小宇的纹身店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同时,张小宇在三年中,累计提供文身服务的消费者总数几百人,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约七成。
接受纹身的未成年消费者中,存在帮派成员,张小宇在提供纹身服务时不核实年龄及身份。
2020年8月,检察机关与张小宇进行谈话,张小宇明确表示以后不再为未成年人纹身。
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张小宇仍然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小宇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
1.判令张小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2.判令张小宇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为未成年人纹身的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张小宇辩称:
1.法律并未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为未成年人纹身,纹身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对错,错误在于人们对纹身的认知。
2.张小宇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很多未成年人的年龄已在十六七岁,对于纹身可以作出独立判断,具有明确认知,该行为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属有效。
一、张小宇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侵害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
1.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
文身在人类的历史中长期存在,已经由原始的文化象征符号,演化为一门艺术行为和现代时尚生活的展示元素。
对于成年人而言,在皮肤表面纹身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法律并未禁止。
张小宇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存在不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及不持有健康证等执业主体瑕疵;
经检测,其纹身所使用的颜料中游离甲醛超标1.2倍,含有毒有害成分,服务内容亦存在缺陷。
即使张小宇提供的文身服务无上述缺陷,但本案所涉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还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2.未成年人利益受法律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群体是整个公民群体中相对成年人而言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对其权利的侵害存在易发、隐蔽、救济困难等特征,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注与保护。
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任何作用于未成年人身体的行为均应当受到合理规范,否则将可能改变未成年人正常的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康成长。
纹身并非未成年人生活的必需服务,也非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促进因素。
除未成年人存在身体外观矫正等特殊需求情况下,为未成年人纹身的行为不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
即使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
3.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
纹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
纹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纹身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文身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
综上,张小宇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碍未成年人充分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张小宇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关于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当认定系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张小宇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查,张小宇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特定纹身消费者时并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纹身行为予以放任。
所有可能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是章雨的潜在顾客,纹身行为可能在任意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
对于特定的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损害身体健康,妨碍就学、就业等直接后果,而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则易出现效仿和排斥的双重效应。
排斥效应体现在文身未成年人在社会交往中易被标签化,遭受负面社会评价;
效仿效应表现在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追求个性,群体内部会对纹身行为进行学习模仿。
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未来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存在显著的国家化、社会化、公法化趋势,未成年人利益呈现由私益向公益、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呈现由监护人个人职责向国家公共职责的转变。
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干预。
三、张小宇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上述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虽然张小宇对涉案特定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已经结束,但其仍在从事文身服务经营。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要目的是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侵害行为,防止损害行为的持续与反复,使损害结果和范围不再继续扩大。
赔礼道歉是一种用于弥补人格性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责任中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针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由侵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承受否定性社会评价,实现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弥补。
张小宇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重要公共利益,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张小宇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