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末,上海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经调查,检察官发现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
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几乎是所有超市的做法,既想起到震慑作用,警示进入超市者别打歪主意,也是作为发现商品盗窃、职业打假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多以为这类摄像头起监控作用,不会保存人脸信息。但上述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超市不仅采集了大量人脸信息,还给部分消费者打上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然而,超市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这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且,超市并非执法机关,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擅自给消费者打上疑似“小偷”等标签,进一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侵犯公民名誉权。由于消费者不了解这种内幕,也不掌握被侵权的证据,就无法维权。那么超市管理者更肆无忌惮。
虽说超市防止失窃、保护财产安全可以理解,但决不能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另外,超市收集的大量人脸信息会不会外泄,如何销毁,也让人担忧。一旦这些人脸信息泄露,将给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所以,决不能容忍超市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成一件正常的事,这需要有关方面精准治理。
此前多地售楼处擅自采集客户人脸数据的问题,被曝光后各地住建部门予以整改,要求开发商拆除人脸信息采集系统。而超市擅采消费者人脸信息谁来管?上述检察机关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值得赞赏。
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各地检察机关,都应该主动作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向违规采集公民人脸信息等行为说“不”。超市商场作为问题“重灾区”,应成为治理重点,希望各地检察机关集中行动。另外,消协组织也可通过公益诉讼介入。
作为超市商场的主管部门(即各地商务部门),不能被动治理超市违规采集人脸信息,而是要主动作为,以规范零售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做大消费“蛋糕”创造放心环境。作为超市来说,可以借助新技术防贼防盗,但必须以合法规范为前提,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否则,违法失德。
超市经营者可能认为,做到“告知”比较容易,但让消费者“同意”很难操作。其实,只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就有望获得消费者认可,继而同意。该如何做到让每个消费者同意?要么采用传统签协议的办法,要么创新服务方式来实现。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随意给消费者打上疑似“小偷”等标签。